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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事指南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事指南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所有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已印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应的位置;

  投资人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注册网站下载或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为蓝本复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办事程序

  查询→核准→核发通知书

  三、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无

  五、办公电话:2026030

  六、监督电话:2027734

企业集团登记办事指南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集团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固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集团设立同时变更母公司名称的,应按企业变更名称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办事程序

  审查→核准→发照

  三、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无

  五、办公电话:2026030

  六、监督电话:2027734

企业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企业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

  4、企业(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办事程序

  审查→核准→发照

  三、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100元(变更注册资金除外)

  五、办公电话:2026030

  六、监督电话:2027734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营业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5、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营业单位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使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办事程序

  审查→核准→发照

  三、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登记费300元

  五、办公电话:2026030

  六、监督电话:2027734

(二)营业单位登记指南

  一、营业登记是指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申请营业登记。申请营业登记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申请营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企业变更登记的范围:

  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营业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的文件:

  (1)所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所属企业法人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

  (3)国、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结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

  五、收费标准:

  1、登记费300元;

  2、工本费10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价费字[1992]414号和财文字[1995]24号。

  六、承诺时限:

  提供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股东会决议;

  5、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

  8、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9、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

  1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

  11、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12、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1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14、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5、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16、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17、公司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9、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的提供证明;

  20、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二、办事程序

  审查→核准→发照

  三、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按0.8‰收费,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费;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不含1亿元),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费用。其他变更事项: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五、办公电话:2026030

  六、监督电话:2027734

分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设立的分公司适用此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办事程序

  审查→核准→发照

  三、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登记费300元。

  五、办公电话:2026030

  六、监督电话:2027734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申请登记指南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宗旨;

  (2)名称和住所;

  (3)经济性质;

  (4)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5)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6)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7)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8)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9)劳动用工制度;

  (10)章程修改程序;

  (11)终止程序;

  (12)其他事项。

  4、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登记的范围:企业变更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非公司企业法人提交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企业的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的范围: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文件: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债权清理完结的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4)公告证明。

  五、收费标准: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按千分之0.8收费。注册资本超过1千万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0.4收费。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不含1亿元)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费用。

  2、工本费10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

  六、承诺时限:提供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企业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企业法人,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办事程序

  审查→核准→发照

  三、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按0.8‰收费,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费;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超过部分不再计费。

  五、办公电话:2026030

  六、监督电话:2027734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办事指南

  一、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二、申请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三、设立条件

  1、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4、符合规定的名称。

  四、申请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投资者本人)履历表、身份证明、职业证明、异地者的暂住证;

  3、企业住所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雇工花名册;雇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职业状况证明;

  6、经营范围的涉及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7、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投资人委托书。

  五、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4、从事特殊行业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注销登记: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

  七、收费标准:

  1、登记费300元;

  2、工本费10元。

  八、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计价格[1999]1707号。

  九、承诺时限:提供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时间:2009-02-10 11:04:2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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