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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的管理,促进计算机技术在建设工程造价领域的推广应用,提高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水平,维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严肃性,根据《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1号)第十条,及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的开发、销售、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以下简称计价软件),是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西省建筑工程工程量实施细则(试行)》、《山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为依据所开发的、用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价软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建筑经济管理站负责。

  第五条 凡在我市推广的计价软件需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推广应用。

  第六条 备案提交的资料:

  (一)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复印件;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四)软件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软件的使用说明书、开发平台、支持软件、系统要求,检验、调试、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等资料;

  (六)编制软件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七)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提供的推广应用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

  (八)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评审合格证书。

  第七条 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实行年检制度:

  (一)在有效期内,凡已公告的计价软件,开发单位每年年底需向市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用户档案、售后服务情况报告,用户使用意见、软件存在问题。

  (二)年检资料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初审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

  (三)逾期未报送资料的,注销其登记编号,6个月内不予重新办理登记。

  第八条 软件开发(销售)单位使用长治市材料指导价必须经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应用。

  第九条 计价软件开发(销售)单位举办相关造价软件应用培训班,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接受业务监督。

  第十条 对于使用未备案或备案不合格的计价软件的用户,其使用该计价软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得作为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投标报价、招标标底等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时间:2009-02-09 11:17:0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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