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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规定 |
1、参保范围与对象 为了保护民营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打破企业所有制和职工身份界限,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我市辖区内各类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所有职工、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都要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2、缴费比例 民营企业缴费比例单位为20%,职工个人为8%;个体工商户雇主缴费比例为20%,雇员缴纳为8%;自由职业者缴费比例为20%。 3、缴费基数 各类民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本企业上年(月)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实际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的基数计征。新成立的民营企业,当年缴费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自主选择。 4、缴费方式 民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每月15日以前按照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缴费申报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自由职业者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 5、建立个人账户 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缴费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记账规模为11%,个人缴费全部加上企业缴费划入部分。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至少向缴费职工个人公布一次个人账户情况。 6、个人账户的转移与继承 民营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保留,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职工流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一次性支付。 7、退休条件 民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均可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且达到退休年龄,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8、退休待遇 职工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含15年),退休后根据(晋政发[1998]21号)等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公式为: (1)晋政发[1998]21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即:1998年7月1日后):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晋政发[1998]21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即:1998年7月1日前):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剂金 上述公式中: ①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③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本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1.4%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C1/12N(X1/C1+X2/C2+X3/C3...Xn/Cn) X1X2X3...X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N年的本人缴费工资; C1C2C3...C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N年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建立个人账户以来职工的缴费年限 ④调剂金=120元(现行标准) 9、特殊政策 根据《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招用的农民工,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重新就业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晋劳险字(1999)212号和晋劳社养(2001)267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其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一次性支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晋政发(1998)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0、咨询电话:2115003 二OO四年六月 |
时间:2009-02-08 16:21:0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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