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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5-6-17 【实施时间】2005-6-17 【效力属性】有效 2004年2月4日 民二他字[2004]第25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4]378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 此复。 |
时间:2009-02-05 17:39:2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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