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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规定 只要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项目规模大小不受限制,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国务院国发<1993>10号) 各地方税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1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中关于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只要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项目规模大小不受限制,并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全力鼓励和支持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执行时间从1993年度起。 中、西部地区的地域范围是:中部地区包括山西、黑龙江、吉林、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4>216号) 中、西部地区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乡镇企业是指生产企业(工业性企业),并同时具备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投资项目。 (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地字<1994>第9号) 企业所得税 一、对第三产业的规定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为内容的有偿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开展的以统一供种、机耕、排灌、植保、推广种养技术、收割、田间运送等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科研单位"明确为隶属于各级科委系统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一年于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其免税期限,我省统一明确为免征所得税两年。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省税务局晋税所发(1994)第30号) 二、对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规定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新办企业减免税时间及减免税幅度,我省统一明确为新办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 (省税务局晋税所发(1994)第30号) 三、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规定 1、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2、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中的贫困地区,可按照我省确定的五十个贫困县掌握执行。 (省税务局晋税所发(1994)第30号) 四、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省税务局晋税所发(1994)第30号) 五、对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的规定 1、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省税务局晋税所发(1994)第30号) 2、境外企业遇有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况,也可享受减免税照顾,具体规定为: ①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②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省财政厅(1995)晋财预字第242号) 六、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规定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安置待业人员"的概念,是指按照国家劳动部门批准正式就业的人员。 (省税务局晋税所发(1994)第30号) 所说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即: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60%以上为城镇待业人员;(2)劳动就业企业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省税务局晋税所发(1994)第45号) 七、对乡镇企业的规定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省税务局晋税所发(1994)第30号) 这里的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省地税局晋地税所字(1994)第26号) 八、对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规定 1、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省地税局晋地税所字(1996)第35号) 2、上述规定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1996)晋财工字第52号) |
时间:2009-02-02 17:02:0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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