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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1997]8号文件,进一步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意见
 

晋发[1997]60号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我国乡镇企业情况和今后改革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7]8号),是在我国乡镇企业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党中纲领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好这一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发展乡镇企业是兴晋富民、实现"三步走"跨世纪目标的一项重大战略抉择

  (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来,我省乡镇企业连续5年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1996年,营业收入达到1560亿元,增加值达到513.6亿元,占到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39.4%;当年实现利润125.3亿元;上缴国家税金23.6亿元,占到全省税收总额的近四分之一;为农村提供以工补农和各项事业的建设资金25亿元;为全省农民提供人均纯收入705元,占到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的45%。全省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已有438万人。乡镇企业生产的焦炭、生铁、原煤、电石等产品产量在全省占有50%以上的比重,磁性材料、金属镁、暖气片、中小农具、玛钢件、砖瓦等产品基本上由乡镇企业生产。全省农村社会增加值的60%、工业增加值净增量的50%、财政收入净增量的35%、出口交货值净增量的45%,来自乡镇企业。

  以上情况表明,乡镇企业已成为全省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在建设富裕、文明、繁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提高综合省力,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探索出了一条成功之路。发展乡镇企业是兴晋富民,实现"三步走"跨世纪目标的一项重大战略抉择,要全党重视,全社会支持,促进我省乡镇企业快速、高效、健康地发展。

  (二)实现"三步走"的跨世纪战略目标,乡镇企业肩负着历史的重任,必须加快发展。"九五"期间要力争25%的速度增长,到2000年,营业收入争取达到3500亿元;增加值争取达到810亿元,比1995年翻一番;提供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力争达到1500元;争取再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80万人。这样,全省农村将有55%以上的劳动力从事以乡镇企业为主的非农产业,将有60%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来自乡镇企业,这将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三)为实现上述目标,全省乡镇企业今后改革与发展的方针和指导思想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认真贯彻实施《乡镇企业法》,贯彻落实中发[1997]8号文件,深化企业改革,坚持对外开放,调整优化结构,推进两个转变。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和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提高、速度与效益的关系,既要坚持快速发展,又必须在发展中提高增长质量、提高整体素质,彻底扭转自发盲目、自然增长、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局面。要重点抓好规模性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向型企业、高科技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提高规模经济效益、技术进步效益、科学管理效益和结构优化效益。要面向未来,大量促进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有注意发展多种经济成分;要扶持和加快贫困县乡镇企业起步与发展。

  二、深化企业改革,创建新的机制

  (四)现有乡、村集体企业,由于产权不清,责权不明,机制弱化、退化现象开始出现,因此,改革势在必行。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总结经验,逐步规范"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乡镇企业的机制。有条件的乡、村集体企业,可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企业集团。一般的中小企业,可界定产权,吸纳新股,改造为政企分开、独立经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实行科学管理,强化内部经营机制与激励机制,调动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对小型、微利、亏损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拍卖、联合、兼并、破产等办法进行要素重组。对联户、个体私营企业,要引导联合,走股份合作制的道路。

  资产评估是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关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及资产评估办法,要按照农业部农企监[1995]18号、农企计[1996]105号、农企法[1996]3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在统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企业的改制、改组、将与国有、二轻企业互相渗透、互相融合,交织进行,在运作过程中使债权变股权,资产变资本,进行资本运营,实现资本的优化和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从而搞活企业,发展生产力。要提倡和鼓励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区间的企业联合、兼并、托管、租赁、承包、转让、合股等。对此,各地要加强领导,正确引导,制定具体的政策和办法,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排企业职工,做到资本金有新的增加,管理科学化,生产正常有序,使企业真正成为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

  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晋发[1996]52号)原则上适用于大中型乡镇企业和乡镇企业与国有、二轻企业相互交织的改制、改组企业。

  (六)通过改制、改组形成和新建的乡镇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它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是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应按股份制形式进行工商登记。个人承包的乡、村集体企业,凡符合国务院承包经营责任制条例的,亦应按集体企业进行工商登记。

  三、坚持对外开放,扩展东西合作

  (七)全省乡镇企业,都要加入大外经、大外贸的行列,积极进行招商活动,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引进资金,大力发展"三资"企业和外向型企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要积极为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要抓住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向中西部倾斜的机遇,充分利用我省能源、原材料产品的优势,大力扩展东西合作,积极争取列入国家支持的东西合作项目资金和东西合作示范区,争取合作伙伴,发展地、市、县之间的对口合作。"九五"期间,全省要建设100个东西合作骨干项目和20个东西合作示范区。

  四、调整优化产业、产品结构,促进科技进步

  (八)乡镇企业现在以采掘、原材料为主的重型产业结构,极不适应市场需求,严重阻碍乡镇企业的继续发展,要花大力气进行调整和优化。首先要优化主导产业,对现有企业,特别是煤炭、炼焦、生铁,建材(水泥、砖)、造纸、小化工等,进行行业性、规模性技术改造,提高装备水平,提高企业素质,做到企业升级、产品换代,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第二,要因地制宜,把乡镇企业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同区域经济、县域经济的发展协调一致起来,立足优势,扬长避短,逐步形成有不同区域特色的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在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要走矿产品不断加工延伸的路子,以深度加工的新产品,构造新的产业链,形成高市场覆盖率的产品优势。第三,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第四,要加快非金属矿产品的开发和加工,培育新的支柱产业,营造乡镇企业主导产业的多元化结构。第五,树立名牌意识,实施名牌战略,建立营销队伍,强化营销手段,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要把培育名牌产品作为乡镇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根本性措施来抓,运用宣传、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每年培育一批名牌产品。

  (九)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推动农业产业化是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新的支柱产业的战略重点。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储藏、保鲜、运销业,实行种养加、产供销一条龙,农工商、贸工农一体化。着重抓好农副产品基地、加工企业和流通龙头企业的建设,形成以市场牵龙头,以龙头建基地、以基地连农户的格局,在农户与市场之间架起桥梁,使农民和企业建立稳定的经济联系,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农业的集约化、产业化。"九五"期间,全省农副产品加工业和第三产业要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长,到"九五"末,营业收入要比1995年翻两番。

  (十)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决关闭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的小硫磺、小造纸、小炼焦(土焦)、小炼铁、小水泥等23种小企业。按晋政发[1988]58号文件规定,环保部门从乡镇企业收取的排污费,74%由县乡镇局商环保部门安排,用于小型污染项目的治理,也可用于环保和节能综合利用项目的贷款贴息。

  (十一)认真实施国家乡镇企业科技进步纲要,使乡镇企业的发展,尽快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要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适用技术,要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合,发展科工贸一体化经营。今天产品的科技含量,就是明天产品的市场容量,要加大投入,加快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开发。要落实好乡镇企业新产品开发所需资金据实列支、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享受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税收优惠等已有的政策规定。"九五"末,全省乡镇企业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要由现在的35%提高到45%。

  五、实行优惠政策,努力增加投入,创造宽松环境

  (十二)贯彻执行中发[1995]6号和[1997]8号等文件对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乡镇企业用于农村社会性开支,在应缴税款中减征以及对贫困地区发展乡镇企业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用于乡镇企业的财政支农周转金、"星火计划"项目资金、扶贫资金、外贸出口基地建设资金要加强管理,选好项目,争取高回报率。各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都要拓宽融资渠道,增加对乡镇企业的投入。

  按照《乡镇企业法》的规定,全省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从今年起,各级可从乡镇企业上缴地方税金的增长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发展基金;乡镇企业上缴的焦炭能源基金,上缴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纳入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

  (十四)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以各种名目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各级乡镇企业管理局是乡镇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乡镇企业法》的规定,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对继续搞"三乱",非法改变、占有或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侵犯乡镇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六、加强领导、搞好服务

  (十五)乡镇企业正处于一个关键的发展时期,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加强领导,把发展乡镇企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帮助乡镇企业解决在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按照中发[1997]8号文件和晋发[1996]19号文件精神,加强各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的建设,在机构改革中保留县一级的乡镇企业管理局。要比照农业技术推广"五站"的办法,完善乡镇一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的建设,做好乡镇企业管理员的聘用工作。

  (十六)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形成合力,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计划、经贸部门要把乡镇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科技、教育、人事部门要积极为乡镇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培育、培训人才;环保、土地部门要帮助解决好节约用地,污染治理;财政、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对乡镇企业优惠经济政策,"放水养鱼",培植税源;工商行政部门要放开、放活乡镇企业的经营项目,在企业登记等方面提供方便;政法、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维护乡镇企业依法经营,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

时间:2009-02-02 16:43:0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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