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司法机关类 |
司法部关于印制乡镇法律工作者证的通知 |
【颁布部门】司法部 【法规文号】〔87〕司发调字第163号 【颁布日期】1987-08-07 【实施日期】1987-08-07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现将“乡镇法律工作者证”的式样发给你们,请按规定的格式和各项要求(证的大小、颜色、字型等)统一制作。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经县(市、区)司法局审查合格局发给此证。凡离开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调离、解聘、辞职等)的,应收回此证。 附表(略) “乡镇法律工作者证”式样的说明
一、式样:证为长方形,横排式,长9.4公分,宽6.8公分(9.4x6.8),“乡镇法律工作者证”居中,下部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证皮为红色塑料,字型烫金。 |
时间:2009-01-21 17:26:39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