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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关于印制乡镇法律工作者证的通知
 

【颁布部门】司法部

【法规文号】〔87〕司发调字第163号

【颁布日期】1987-08-07

【实施日期】1987-08-07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现将“乡镇法律工作者证”的式样发给你们,请按规定的格式和各项要求(证的大小、颜色、字型等)统一制作。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经县(市、区)司法局审查合格局发给此证。凡离开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调离、解聘、辞职等)的,应收回此证。

  附表(略)

“乡镇法律工作者证”式样的说明

  一、式样:证为长方形,横排式,长9.4公分,宽6.8公分(9.4x6.8),“乡镇法律工作者证”居中,下部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证皮为红色塑料,字型烫金。
  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字型为:小初号长牟体,距证面上沿两公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字型为:二号长牟体。二、三两项上下行距为:1.6公分。
  四、证件各栏字型:除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为二号长牟体外,其他均为三号长牟体。
  五、使用须知印第二页背面,为第三页。
  六、填写工作证说明:
  1.工作单位:填持证者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如××乡(镇)法律服务所;××乡(镇)法律服务站;××乡(镇)司法办公室。
  2.职务:除所长、站长、主任外,其他人员一律填写工作人员。
  3.发证机关:由县(市、区)司法局统一填写、颁发。
  4.照片:一律为半身免冠一寸照。下部加盖受证机关钢印。
  5.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各自情况,决定持证人应缴付或免缴证件工本费。

时间:2009-01-21 17:26:3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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