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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发文单位:日内瓦

发布日期:1983-11-18

执行日期:1985-4-1

 

      第一章 目 标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四章 国际热带木材理事会

  第五章 特权与豁免

  第六章 财 政

  第七章 业务活动

  第八章 与商品共同基金的关系

  第九章 统计、研究和资料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序 言

  本协定的缔约国,

  回顾联大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和《行动纲领》,

  回顾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四届和第五届会议通过的有关商品综合方案的第93(Ⅳ)和第124(Ⅴ)号决议,

  认识到妥当而有效地养护和开发热带森林以便在维持有关区域和生物圈的生态平衡的同时最适度地利用热带森林的重本性和必要性,

  认识到热带木材对成员的经济,特别是对生产成员的出口和对消费成员供应其需求的重要性,

  希望订立一个生产成员和消费成员之间的国际合作纲领,以设法解决热带木材经济所面临的问题,

  同意:

  第一章 目 标

  第一条 目 标

  为实现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有关商品综合方案的第93(Ⅳ)和124(Ⅴ)号决议所通过的有关目标,为了生产成员和消费成员的利益,铭记生产成员对其自然资源的主权,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以下简称"本协定")的目标是:

  (a)为热带木材生产成员和消费成员就热带木材经济的所有有关方面进行合作和磋商提供有效纲领;

  (b)热带木材国际贸易的扩展和多样化,改进热带木材市场的结构状况,为此应一方面考虑到消费的长期增加情况和供应的连续性,另一方面顾及价格应对生产者有利且对消费者公平,并改善进入市场的机会;

  (c)促进和支持研究和发展以改善森林管理和木材利用;

  (d)改善市场情报以保证国际热带木材市场具有更大的明朗度;

  (e)鼓励生产成员国多多进行热带木材的进一步加工,以促进其工业化从而增加出口收入;

  (f)鼓励成员支持和开展工业用热带木材的造林和森林管理活动;

  (g)改善生产成员所出口热带木材的销售和经销;

  (h)鼓励各国制订有关政策以求实现热带森林及其遗传资源的持久利用和养护并保持有关区域的生态平衡。

  第二章 定 义

  第二条 定 义

  为了本协定的目的:

  (1)"热带木材"指生长于或种植在位于北回归线和南回归线之间的国家。供作工业用途的非针叶热带木材。这一用语适用于原木、锯木、薄板和胶合板。这一定义也应适用于在一定程度上含有热带针叶木材的胶合板;

  (2)"进一步加工"指全部或几乎全部由热带木材的原木改制成初级木材成品、半成品和成品;

  (3)"成员"指已同意接受暂时生效或确定生效的本协定约束的政府或第5条所述的政府间组织;

  (4)"生产成员"指任何拥有热带森林资源的国家和/或附件A所列的本协定缔约一方,或指任何拥有热带森林资源的国家和/或未列入附件A的本协定缔约一方,理事会在

  取得该国同意后已宣布其为生产成员,从

  数量上说它是个热带木材的净出口国;

  (5)"消费成员"指附件B所列已成为本协定缔

  约一方的任何国家,或指未列入附件B但

  已成为本协定缔约一方的任何国家,理事会

  在取得该国同意后已宣布其为消费成员;

  (6)"组织"指根据第3条设立的国际热带木材

  组织;

  (7)"理事会"指根据第6条设立的国际热带木

  材理事会;

  (8)"特别表决"指需要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生

  产成员所投表决票数至少2/3和出席并参

  加表决的消费成员所投表决票数至少60%

  经分别计算作出的表决,但投出这些票数

  者至少须占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生产成员的

  半数和消费成员的半数;

  (9)"简单配分多数表决"指需要以出席并参加

  表决的生产成员所投表决票数的半数以上

  和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消费成员所投表决票

  数的半数以上、经分别计算作出的表决;

  (10)"会计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首

  尾两天包括在内;

  (11)"可自由使用货币"指西德马克、法国法郎、

  日元、英镑、美元以及由一主管国际货币组

  织不时指定、事实上广泛用于支付国际交

  易并在主要外汇市场上广泛进行买卖的任

  何其他货币。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国际热带木材组织的建立、总部和组织结构

  1.为执行条款并监督本协定的实施,特建立国际热带木材组织。

  2.本组织透过第六条所设国际热带木材理事会,第二十四条所指委员会和其他附属机构,以及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行使其职责。

  3.理事会第一届会议应确定本组织总部的地点。

  4.本组织的总部应始终设在一个成员国的境内。

  第四条 本组织的成员

  本组织的成员分为两类,即:

  (a)生产成员;

  (b)消费成员。

  第五条 政府间组织成员

  1.本协定所指"政府"应理解为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和在国际协定特别是在商品协定的谈判、缔结和执行等方面负有责任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因而本协定凡是提到签字、批准、接受或核准、或暂时适用的通知、或加入时,对这类政府间组织而言,均应理解为包括这类组织的签字、批准、接受或核准、或暂时适用的通知、或加入。

  2.在表决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时,这类政府间组织应根据第十条投出同其成员国总票数相等的票数。在这种情况下,这类政府间组织的成员国不得行使其单独表决权。

  第四章 国际热带木材理事会

  第六条 国际热带木材理事会的组成

  1.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应是本组织所有成员组成的国际热带木材理事会。

  2.每一成员应派代表一人参加理事会,并可派副代表和顾问数人出席理事会各届会议。

  3.代表于缺席或特殊情况下,应授权一位副代表代行职务并进行表决。

  第七条 理事会的权力和职责

  1.理事会应行使为实施本协定的条款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并履行或安排履行所必需的一切职责。

  2.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通过为实施本协定的条款所必需的规则与条例,包括其本身的议事规则,以及本组织的财务条例和工作人员服务条例。这类财务条例除了别的以外,应对行政和特别帐目资金的收支情况做出规定。理事会得在其议事规则内规定不举行会议而可就特定问题做出决定的程序。

  3.理事会应保存为履行本协定规定的职责所必需的记录。

  第八条 理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

  1.理事会应在每一历年选举主席一人和副主席一人,本组织不给薪酬。

  2.主席和副主席应分别从生产成员的代表及消费成员的代表中选出。此二职位应由两类成员每年轮流担任,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理事会在特殊情况下以特别表决连选其中一人或二人。

  3.主席暂时缺席,应由副主席代理。主席和副主席同时暂时缺席、或一人或二人同时在任期的余下时期缺席,理事会可视需要自各生产成员代表和/或各消费成员代表中另选新人,临时担任或承担原任者的余下时期。

  第九条 理事会的会议

  1.理事会通常至少每年举行一届常会。

  2.理事会应根据其所作决定或应下列人员或成员的要求,举行特别会议:

  (a)执行主任,但经理事会主席同意;或

  (b)过半数生产成员或过半数消费成员;或

  (c)至考拥有500张表决票的成员。

  3.除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作决定外,会议应在本组织总部举行。如任何成员邀请理事会在本组织总部以外地点举行会议,该成员应负担所涉额外费用。

  4.执行主任至迟应在六星期前将开会通知和会议议程送达各成员,遇紧急情况时,此种通知至迟在七天前发出。

  第十条 表决票数的分配

  1.生产成员应共有1,000张表决票,消费成员应共有1,000张表决票。

  2.生产成员的表决票应作如下分配:

  (a)四百张表决票应在非洲、亚洲-太平洋和拉丁美洲三个生产地区进行平均分配。然后把分配给每个生产地区的表决票再在各该地区生产成员中平均分配;

  (b)三百张表决票应根据每个生产成员各自在热带森林资源总数中所占百分比在生产成员中进行分配;

  (c)三百张表决票应根据各生产成员在获有明确数字的最近三年内热带木材净出口额平均数的比例在它们中间进行分配。

  3.虽有本条第2款的规定,但根据本条第2款计算分配给非洲地区生产成员的表决票总数应在非洲地区全部生产成员中进行平均分配。如果还有剩余的表决票,那末每张剩余表决票应分配给非洲地区的生产成员:首先把表决票分配给根据本条第2款计算应获最多表决票数的生产成员、然后把表决票分配给应获次多表决票数的生产成员,依此类推,直至把剩余表决票全部分配完。

  4.为根据本条第2款b项计算所分配表决票的目的,"热带森林资源"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定义中所指的生产性密集阔叶森林。

  5.消费成员的表决票应作如下分配:每个生产成员应有10张基本表决票:剩余的表决票应根据各消费成员在从分配表决票以前四个日历年度算起的三年期内热带木材净进口额的平均数的比例在它们之间进行分配。

  6.理事会应根据本条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第一届会议开始时分配该年度的表决票数。此项分配应在该年度全年有效,但本条第7款规定者不在此限。

  7.凡遇本组织的成员有所更动,或依本协定任一条款,任何成员的表决权被中止或恢复时,理事会应按本条款规定重新分配受影响的成员类别的表决票数。在此情况下,理事会应决定重新分配在何时生效。

  8.表决权不得分割。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表决程序

  1.每一成员有权投下它所拥有的表决票数,任何成员不得将其表决票分开使用。但一成员经授权可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异于此种方式的方式投下任何票数。

  2.任何生产成员可书面通知理事会主席,已自行负责授权任何其他生产成员在理事会会议中代表其利益,并代为投票;任何消费成员可书面通知理事会主席,已自行负责授权任何其他消费成员在理事会会议中代表其利益,并代为投票。

  3.弃权的成员应被视为未参加投票。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决定和建议

  1.理事会应力求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一切决定和建议。如不能达成协商一致,除本协定规定进行特别表决外,理事会所有决定和所有建议均以简单配分多数表决作出。

  2.当一成员援用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在理事会会议上投票时,就本条第1款而言,该成员应被视为出席并参加表决。

  第十三条 理事会开会的法定人数

  1.理事会任何会议开会的法定人数为生产成员过半数和消费成员过半数的出席,但这些成员所拥有的表决票数至少为各该类成员表决票总和的2/3.

  2.如在规定召开会议之日和次日不足本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人数,此后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生产成员过半数和消费成员过半数的出席,但这些成员应拥有各该类成员表决票总和的过半数。

  3.按照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授权他人代表者,应视为出席。

  第十四条 同其他组织的合作与协作

  1.理事会应作出一切适当安排,同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贸发会议与关贸总协定合设的国际贸易中心。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及适当的其他联合国专门机构及政府间组织、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或合作。

  2.本组织应尽最大可能利用现有的政府间组织、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设施、服务和专门知识,以避免在实现本协定目标的工作上发生重迭,并加强其活动的相辅相成与效率。

  第十五条 接纳观察员

  理事会可邀请任何非成员的政府或第十四、二十、二十七条所述的与热带木材有关的任何组织以观察员资格列席理事会的会议。

  第十六条 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

  1.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任命执行主任。

  2.执行主任的任用条件和资格由理事会决定。

  3.执行主任是本组织的行政首长,按照理事会的决定就本协定的管理和实施对理事会负责。

  4.执行主任应按照理事会订立的规则,任命工作人员。理事会应在第一届会议上以特别表决决定执行主任可以任命的行政和专业工作人员的数字。行政和专业工作人员数字的任何变动应由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决定。工作人员向执行主任负责。

  5.执行主任和任何工作人员在热带木材业或木材贸易方面或有联系的商业活动方面,不得拥有任何经济利益。

  6.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成员或本组织以外任何当局的指示。他们应避免任何可能有损其对本组织负责的国际行政人员地位的行动。各成员应尊重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的职责纯属国际性质,不得企图对他们任务的执行加以影响。

  第五章 特权与豁免

  第十七条 特权与豁免

  1.本组织应具法人资格;尤应具有订立契约、取得与处置动产和不动产及提起法律程序的行为能力。

  2.本组织应在本协定生效后尽快同本组织总部所在国政府(下称"东道国政府")签订关于本组织及其执行主任、工作人员和专家以及成员代表在履行职责时所需要的地位、特权和豁免的协定(下称"总部协定")。

  3.在签订本条第2款所述的总部协定以前,本组织应请求东道国政府,在该国法律范围内,对本组织付给所雇用人员之薪酬、本组织的资产、收入及其他财产免予课税。

  4.本组织也可与一个或多个国家就顺利执行本协定所需之行为能力、特权和豁免签订协定,交由理事会批准。

  5.本组织总部如迁到另一国家,该成员国应尽快同本组织签订总部协定,交由理事会批准。

  6.总部协定不受本协定的拘束;但遇下述情况即行终止:

  (a)经东道国政府与本组织同意;

  (b)本组织总部迁离东道国政府的领土;或

  (c)本组织停止存在。

  第六章 财 政

  第十八条 财务帐户

  1.应设立两种帐户:

  (一)行政帐户;

  (二)特别帐户。

  2.执行主任负责管理这些帐户,理事会应在其议事规则中对此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帐户

  1.实施本协定所需费用应记入行政帐户,由各成员根据各自宪法或体制程序及本条第4、5和6款评定的年度分摊额支付。

  2.第24条所述出席理事会、委员会和理事会任何其他附属机构各代表团的费用应由有关成员负担。成员如请求本组织提供特别服务,理事会应要求该成员缴付服务费用。

  3.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前,理事会应核定本组织下一财政年度的行政预算,并评定每一成员应对该预算缴付的分摊额。

  4.每一财政年度行政预算中每一成员的分摊额,应同该财政年度行政预算核定时该成员在所有成员表决票总和中所拥有的票数成比例。评定分摊额时,每一成员表决票数的计算,应不考虑任何成员表决权被中止或因此引起的票数重新分配的情况。

  5.理事会对于在本协定生效后加入本组织的任何成员的首次分摊额,应按该成员将拥有的表决票数和该财政年度所余时间来评定,但不应变更其他成员在该财政年度的分摊额。

  6.理事会将在其第一届会议上决定缴付第一次行政预算分摊额的日期。以后行政预算分摊额应于每一财政年度的每一日缴付。关于在某一财政年度参加本组织的成员,其分摊额应于它们成为成员的那一日缴付。

  7.如一成员在本条第6款规定缴付分摊额之日起四个月后仍未缴清其行政预算分摊额,执行主任应要求该成员尽快缴付。在此要求提出两个月后,如该成员仍未缴付其分摊额,应要求该成员陈述其不能缴付的理由。在应缴付分摊额之日起七个月后,如该成员仍未缴付其分摊额,除理事会以特别表决作出决定外,该成员的表决权应被中止并对其迟缴的分摊额按东道国中央银行利率课以利息,直到缴清时为止。

  8.按本条第7款被中止表决权的成员仍旧有责任缴付其分摊额。

  第二十条 特别帐户

  1.在特别帐户中应设两个分帐户:

  (a)项目前分帐户;

  (b)项目分帐户。

  2.特别帐户的可能资金来源应为:

  (a)开始营业后的商品共同基金第二帐户;

  (b)区域和国际金融机构;和

  (c)自愿捐款。

  3.特别帐户的资金应只用于经核准的项目或项目前活动。

  4.如项目后来被核准并获得资金,项目前分帐户项下的一切开支均应由项目分帐户偿还。在本协定生效六个月内,如理事会未收到任何给予项目前分帐户的资金,则应审查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

  5.可查明的特别项目的一切收入应记入特别帐户。这类项目的一切开支,包括顾问和专家的薪酬和旅费,应由特别帐户支付。

  6.理事会应在已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自愿对贷款承担全部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以特别表决制定其在适当时间和情况下支持此等贷款项目的条件。本组织对此贷款不承担任何义务。

  7.理事会在征得任何实体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的同意后,可提名和支持该实体为资助核准后的项目而接受贷款并承担一切所涉义务,但本组织应保留监督资金使用并继续审查该受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的权利。但本组织不对个别成员或其他实体自愿提供的担保负责。

  8.任何成员不因其为本组织的成员而对任何其他成员或实体在与项目有关的借款或贷款方面所引起的债务承担责任。

  9.遇有给予本组织的未标明用途的自愿捐款,理事会可予以接受。该款项可用于项目前活动和经核准的项目。

  10.执行主任应根据理事会可能决定的条件,力求为理事会所核准的项目等集足够的可靠资金。

  11.除理事会商同捐款者另有决定外,为专门核准项目所捐的款项只应用于原定项目。项目完成后,除非捐款者另有议定,本组织应将资金结余按每一专门项目捐款者在原来提供给该项目捐款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归还给每一捐款者。

  第二十一条 支付方式

  1.行政帐户的摊款应以可自由使用的货币缴付,不受外汇限制。

  2.特别帐户的摊款应以可自由使用的货币缴付,不受外汇限制。

  3.理事会也可决定接受其他形式的给予特别帐户的捐助,包括科技设备或人员,以满足经核准的项目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帐目的审计和公布

  1.理事会应任命独立审计员以审计本组织帐目。

  2.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应尽快向成员提出经独立审计的行政帐户和特别帐户报表,但最迟不得超过结束之日以后六个月,以便理事会视情况在下届会议上审议核准。随后应公布审计帐目和决算表的概要。

  第七章 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项 目

  1.所有关于项目的建议应由成员向本组织提出,并经有关委员会审查。

  2.为实现第一条所载各项目标,理事会应审查在研究与发展、市场情报、发展中生产成员国从事进一步的和更多的加工以及更新造林和森林管理等领域中的所有项目建议,以及有关委员会提交的建议。这些根据第二条第1款所确定的热带木材的定义提出的项目建议可包括该款已列的产品之外的热带木材产品。本款的规定也应适用于第25条所确定的委员会的有关职责。

  3.在本条第6或第7款所列标准基础上,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按照第二十条核准需筹资或举办的项目。

  4.理事会应在持续基础上,并为保证有效的后续行动,安排实施经核准的项目:

  5.研究与发展项目应至少与下列五个领域中的一个领域有关:

  (a)木材的利用,其中包括较少为人所知和较少为人所用的品种;

  (b)开发天然森林;

  (c)开展更新造林;

  (d)采运、伐木基本设施、训练技术人员;

  (e)体制结构,国家规划。

  6.理事会核准的研究与发展项目应符合下列各项标准:

  (a)它们应涉及工业用热带木材的生产和利用;

  (b)它们应为整个热带木材经济带来利益并适合生产和消费成员的需要;

  (c)它们应涉及国际热带木材贸易的维持和扩展;

  (d)它们应在为成本带来积极经济利益方面展现合理前景;

  (e)它们应最大程度地利用现有研究机构并尽最大可能地避免工作重迭。

  7.市场情报、进一步和更多的加工以及人工造林和森林管理等领域的项目应符合本条第6款所列(b)项标准,并尽量符合(a)、(c)、(d)和(e)项标准。

  8.理事会应决定项目的相对优先次序并照顾到每一生产区域的利益和特点。首先,理事会应优先注意商品综合方案热带木材第六次筹备会议所认可的研究和发展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理事会可能核准的其他项目。

  9.理事会可用特别表决,停止举办任何项目。

  第二十四条 设立委员会

  1.兹设立下列委员会为本组织的常设委员会:

  (a)经济信息和市场情报委员会;

  (b)更新造林和森林管理委员会;

  (c)林业委员会。

  2.理事会可用特别表决,设立其认为适当和必要的其他委员会和附属机构。

  3.本条第1和2款所指委员会和附属机构应对理事会负责并在其一般指导下工作。委员会和附属机构的会议应由理事会召开。

  4.各委员会应由所有成员任意参加。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应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的职责

  1.经济信息和市场情报委员会应:

  (a)经常审查本组织所需的统计资料和

  其他资料的供应情况和质量;

  (b)分析附件c所确定的用于监测国际

  热带木材贸易的统计数据和特定指

  示数;

  (c)根据(b)项所述的数据和其他有关资

  料,经常审查国际热带木材市场及其

  当前形势和短期前景;

  (d)就对热带木材,包括国际热带木材市

  场的长期前景进行适当研究的必要

  性和性质,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并监

  察和审查理事会所委托进行的任何

  研究;

  (e)完成理事会指定的与热带木材的经

  济、技术和统计方面有关的任何其

  他任务;

  (f)协助向生产成员提供技术合作,以改

  进其有关的统计服务。

  2.更新造林和森林管理委员会应:

  (a)定期审查国家和国际一级为生产工

  业热带木材而在更新造林和森林管

  理方面提供的支持和援助;

  (b)鼓励对各国的更新造林和森林管理

  方案增加技术援助;

  (c)估价更新造林和森林管理方面的需

  要并查明一切可能的资金来源;

  (d)定期审查工业用热带木材国际贸易

  方面的未来需要,并在此基础上,确

  定和审议能在更新造林和森林管理

  领域的采取哪些适当的方案和措

  施;

  (e)在有关组织的协助下,促进更新造林

  和森林管理领域的知识转让。

  (f)使在更新造林和森林管理领域进行

  的合作活动同粮农组织、环境规划

  署、世界银行、各区域银行以及其他

  有关组织所进行的有关活动,保持协

  调一致。

  3.林业委员会应:

  (a)促进生产成员和消费成员之间的合

  作,使它们成为在生产成员国发展加

  工活动的伙伴,特别是在下述领域:

  (一)技术转让;

  (二)培训;

  (三)热带木材分类标准化;

  (四)统一加工产品的规格;

  (五)鼓励进行投资和兴办合资企

  业;

  (六)销售;

  (b)促进资料交换,以便促进按照生产成

  员和消费成员利益实行进一步的和

  更多的加工的结构改革;

  (c)监察正在这一领域进行的活动,并在

  有关组织的合作下查明和审议某些

  问题及其可能的解决办法;

  (d)鼓励对各国的热带木材加工方案增

  加技术援助。

  4.研究和发展应为第24条第1款所设各委员会的共同职责。

  5.考虑到研究和发展、更新造林和森林管理、进一步和更多的加工以及市场情报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各常设委员会除履行上述的份内职责外,还应就已向其提交的项目建议,包括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研究和发展方面的项目建议:

  (a)审议并从技术上评价和估价项目建议;

  (b)根据理事会确定的一般准则,决定和执行

  必要的项目前活动,以便就项目建议向理

  事会提出建议;

  (c)查明第二十条第2款所提到的、可能的资

  金来源;

  (d)贯彻执行项目并基于所有成员的利益尽

  量广泛地收集和传播项目的结果;

  (e)向理事会提出与项目有关的建议;

  (f)执行理事会所交付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

  其他任务。

  6.每一委员会在履行上述的共同职责时,应考虑到有必要加强对生产成员国人员的培训、审议和拟订用于组织或加强生产成员和其他成员的研究和发展活动和能力的模式、促进生产成员和其他成员间的研究决窍和技术的转让。

  第八章 与商品共同基金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与商品共同基金的关系

  共同基金开始经营后,本组织即应根据《建立商品共同基金的协定》所列原则充分利用共同基金第二帐户的设施。

  第九章 统计、研究和资料

[3

  第二十七条 统计、研究和资料

  1.理事会应与有关的政府间组织、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建立密切关系,以有助于确保获取有关热带木材一切要素的最近可靠数据和资料。本组织应与这类组织合作,编辑、整理、必要时出版关于热带木材的生产、供应、贸易、贮存、消费和市场价格以及为实施本协定所需的有关领域的统计资料。

  2.成员在尽最大可能不违背其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应在合理时间内供给理事会所需的热带木材的统计和资料。

  3.理事会应针对世界热带木材市场的趋势及短期和长期问题组织必要的研究。

  4.理事会应保证成员所提供的资料不得用来损害那些生产、加工或出售热带木材的个人或公司的业务的机密。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和审查

  1.理事会应在每个历年结束后六个月内发表其年度工作报告及其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2.理事会应每年审查和评价世界热带木材形势,并就生态和环境等方面的世界热带木材经济前景及其他密切有关的问题交换看法。

  3.审查应根据:

  (a)成员提供的关于热带木材的本国生

  产、贸易、供应、贮存、消费和价格的

  资料;

  (b)成员提供的关于附件c所列各领域

  的统计数据和具体指标;

  (c)理事会可能直接获得的,或通过联合

  国系统的有关组织和有关政府间组

  织、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获得的其

  他有关资料。

  4.审查结果应列入理事会的审议报告。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申诉和争议

  关于对一成员没有履行本协定所规定义务所提出的申诉,及关于解释和实施本协定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理事会裁决。理事会对这些问题的裁决系最后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 成员的一般义务

  1.成员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应尽最大努力,相互合作,促进本协定目标的实现,避免采取违反该目标的任何行动。

  2.各成员承诺接受理事会根据本协定之条款所作裁决具有约束力,并设法避免采取会产生限制或反对这些裁决的效果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解除义务

  1.凡由于本协定未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的情况而有必要时,如果理事会因一成员的解释而认为该成员未履行本协定规定的某项义务确有理由得以特别表决解除其义务。

  2.理事会根据本条第1款解除一成员的义务时,应明确规定解除该成员此项义务的条件、期间和解除义务的理由。

  第三十二条 差别措施、补救措施和特别措施

  1.因按照本协定所采取的各项措施而蒙受损失的发展中进口成员,得要求理事会采取适当的差别措施和补救措施。理事会应按照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93(Ⅳ)号决议第三节第3段和第4段考虑采取适当措施。

  2.凡属联合国规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类别的成员,得要求理事会按照第93(Ⅳ)号决议第三节第4段和《1980年代支援最不发达国家新的实质性行动纲领》第82段采取特别措施。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第三十三条 保管人

  兹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协定的保管人。

  第三十四条 签字、批准、接受和核准

  1.本协定从1984年1月2日起至协定生效后一个月,在联合国总部向应邀出席1983年联合国热带木材会议的各国政府开放签字。

  2.本条第1款所述政府可:

  (a)在签署本协定时,宣布它以签字表示

  同意受此协定约束(最后签字);或

  (b)在签署本协定后,用向保管人交存批

  准、接受或核准文书的方式予以批

  准、接受或核准。

  第三十五条 加 入

  1.本协定对所有各国政府开放,由其按照理事会规定的条件加入,其中应订明交存加入书的时限。但对不能按加入条件所规定时限加入的政府,理事会得延长期限。

  2.加入应于向保管人交存加入书时开始有效。

  第三十六条 暂时适用的通知

  有意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协定的签字国政府、或理事会已为其加入规定条件但尚未能交存文书的政府,可在任何时候通知保管人,表示它将在本协定根据第37条生效时,或(如果本协定已经生效)在某一订明的日期,暂时适用本协定。

  第三十七条 生 效

  1.本协定的确定生效日期应为1984年7月1日,或其后另一日期,但在该日需有按照本协定附件A所规定的至少拥有表决票总数55%的12个生产国政府和按照本协定附件B所规定的至少拥有表决票总数70%的16个消费国政府,按照第34条第2款或第35条最后签署或批准、接受或核准或加入本协定。

  2.如果本协定在1984年7月1日未确定生效,则应在该日或其后六个月内任何一个日期暂时生效,但需有按照本协定附件A所规定的至少拥有表决票总数50%的10个生产国政府和按照本协定附件B所规定的至少拥有表决票总数65%的14个消费国政府,按照第三十四条第2款最后签署或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协定,或按照第三十六条通知保管人表示它们暂时适用本协定。

  3.如在1985年1月1日没有达到本条第1或第2款规定的生效条件,联合国秘书长应邀请已按照第三十四条第2款最后签署或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协定,或已通知保管人将暂时适用本协定的各国政府尽快召集会议,决定本协定是否应在这些国家之间暂时地或确定地全部或部分生效。决定本协定在彼此间暂时生效的各国政府应经常开会审查形势,决定本协定是否应在它们之间确定生效。

  4.对未按照第三十六条通知保管人将暂时适用本协定及在本协定生效后予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政府,本协定应在其交存文书之日生效。

  5.联合国秘书长应在本协定生效后,尽快召集理事会第一届会议。

  第三十八条 修 正

  1.理事会得以特别表决向各成员提出对本协定的修正建议。

  2.理事会应确定各成员通知保管人它们是否接受此修正的日期。

  3.在保管人收到至少占生产成员2/3和至少占生产成员表决票数85%的成员以及至少占消费成员2/3和至少占消费成员表决票数85%的成员的接受通知书以后90日,修正案开始生效。

  4.在保管人通知理事会修正案生效的条件已经满足后,尽管本条第2款规定由理事会确定日期,一成员仍可通知保管人它接受修正案,但应在修正案生效前提出此项通知。

  5.至修正案生效日尚未提出接受通知的任何成员,自该日起停止为本协定的缔约方,除非该成员向理事会证实,无法及时提出接受通知是由于完成宪法程序或体制程序上的困难,且经理事会决定延长该成员的接受期间。此种成员在提出接受修正案的通知之前,不受该修正案的约束。

  6.如至本条第2款规定的理事会确定的日期,修正案生效条件仍未满足,修正案应视为撤回。

  第三十九条 退 出

  1.任何成员均可于本协定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向保管人提出书面的退出通知,退出本协定。该成员应同时将其已采取的行动通知理事会。

  2.在保管人收到通知后90日,退出生效。

  第四十条 除 名

  如理事会认定任何成员不履行本协定规定的义务,并认定此种行为对本协定的施行大有损害,得以特别表决将该成员由本协定除名。理事会应立即将此种决定通知保管人。理事会作出决定后六个月,该成员即停止为本协定的缔约方。

  第四十一条 同退出或除名成员或不接受修正案成员清算帐目

  1.理事会应决定同因下列原因停止为本协定缔约方的成员清算帐目:

  (a)不接受按照第三十八条对本协定所作

  的修正;

  (b)按照第三十九条退出本协定;或

  (c)按照第四十条规定由本协定除名。

  2.理事会应保留停止为本协定缔约方的成员向行政帐户缴付的任何摊款。

  3.停止为本协定缔约方的成员,无权分享本组织清理后的收入或其他资产,也不需分担本协定终止时本组织的任何亏损。

  第四十二条 有效期、延长和终止

  1.本协定生效后的有效期为五年,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按本条规定,延长、重新谈判或终止本协定。

  2.理事会得以特别表决决定延长本协定,但以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两年为限。

  3.如在本条第1款所述五年期结束前,或在本条第2款所述延长期结束前,经谈判以一新协定代替本协定,但新协定尚未确定地或暂时地生效,理事会得以特别表决延长本协定,直至新协定暂时或确定生效为止。

  4.如在本协定按本条第2或第3款延长期间内,一新协定业经谈妥并已生效,已延长的本协定应自新协定生效时终止。

  5.理事会可随时以特别表决,决定终止本协定,终止日期由理事会规定。

  6.尽管本协定已终止,理事会应继续存在,但不得超过18个月,以进行包括清算帐目在内的本组织清理工作,并根据特别表决所作出的有关决定,在此期间具有从事清理工作所必需的权力和职责。

  7.理事会应将按照本条所作的任何决定通知保管人。

  第四十三条 保 留

  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不得提出保留。

  为此,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于所标明的日期签署本协定,以资证明。

  1983年11月18日订于日内瓦。

  本协定的阿拉伯文本、英文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均具同等效力。本协定的正式中文本将由保管人确定并送交加入本协定的所有签署人、国家和政府间组织通过。

时间:2009-01-21 16:50:2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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