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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
1987-11-26 发文单位:商业部 文 号:以[87]商科字第49号 发布日期:1987-11-26 执行日期:1987-11-26 失效日期:1990-11-10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表彰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企业,根据国家经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部质量管理奖的评审范围,包括商业系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商办工业企业、仓储运输企业和商业、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商业部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获部质量管理奖称号的企业,有效期为四年。 二、评审条件 第四条 申报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过整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二、近两年内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爆炸、污染等事故。 三、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商委、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的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 四、工业企业必须有一个产品获部以上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优质产品奖;仓储运输企业、商业、饮食服务企业必须获同等级别的优秀企业称号。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申报商业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组织本行业的质量管理人员、专家进行评审,达到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审核、推荐、加盖印章。申请表一式二份,报部科技司和各有关专业局各一份。 第六条 申报商业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必须提供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仓储运输质量、服务质量的做法和经验。 第七条 根据国家经委的有关规定,每年从荣获部质量管理奖企业中,由部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择优推荐参加国家质量管理奖的评审。 四、审批 第八条 根据申报企业的申请,由部有关司(局)组织有专家、学者为主的评审小组,到企业进行现场综合评审。 第九条 司局评审小组将评审结果报部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确认合格后,批准授予商业部质量管理奖称号。 五、奖惩 第十条 荣获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由部发给商业部质量管理奖奖牌。 第十一条 商业部质量管理奖称号的有效期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经评审符合部质量管理奖条件,由部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确认后,方可继续保持其称号。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获奖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十二月将年度检查结果报部。 第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检查,发现达不到部质量管理奖条件的企业,根据其不同情节,分别采取下列办法处理: 一、限期整顿改进,但整顿期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暂停使用部质量管理奖称号,内部通报,待符合条件后恢复称号。 三、撤销部质量管理奖称号,收回奖牌,并通报全国。 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商业部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批准执行。 六、纪律 第十五条 部质量管理奖是商业部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荣誉奖。参加评审商业部质量管理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或请客送礼,杜绝不正之风。 参加评选的企业,如以不正当手段达到获奖目的,取消其评奖资格,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七、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时间:2009-01-21 16:43:1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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