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商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1987-11-26

发文单位:商业部

文    号:以[87]商科字第49号

发布日期:1987-11-26

执行日期:1987-11-26

失效日期:1990-11-10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表彰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企业,根据国家经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部质量管理奖的评审范围,包括商业系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商办工业企业、仓储运输企业和商业、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商业部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获部质量管理奖称号的企业,有效期为四年。

  二、评审条件

  第四条 申报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过整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二、近两年内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爆炸、污染等事故。

  三、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商委、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的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

  四、工业企业必须有一个产品获部以上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优质产品奖;仓储运输企业、商业、饮食服务企业必须获同等级别的优秀企业称号。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申报商业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组织本行业的质量管理人员、专家进行评审,达到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审核、推荐、加盖印章。申请表一式二份,报部科技司和各有关专业局各一份。

  第六条 申报商业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必须提供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仓储运输质量、服务质量的做法和经验。

  第七条 根据国家经委的有关规定,每年从荣获部质量管理奖企业中,由部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择优推荐参加国家质量管理奖的评审。

  四、审批

  第八条 根据申报企业的申请,由部有关司(局)组织有专家、学者为主的评审小组,到企业进行现场综合评审。

  第九条 司局评审小组将评审结果报部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确认合格后,批准授予商业部质量管理奖称号。

  五、奖惩

  第十条 荣获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由部发给商业部质量管理奖奖牌。

  第十一条 商业部质量管理奖称号的有效期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经评审符合部质量管理奖条件,由部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确认后,方可继续保持其称号。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获奖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十二月将年度检查结果报部。

  第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检查,发现达不到部质量管理奖条件的企业,根据其不同情节,分别采取下列办法处理:

  一、限期整顿改进,但整顿期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暂停使用部质量管理奖称号,内部通报,待符合条件后恢复称号。

  三、撤销部质量管理奖称号,收回奖牌,并通报全国。

  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商业部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批准执行。

  六、纪律

  第十五条 部质量管理奖是商业部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荣誉奖。参加评审商业部质量管理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或请客送礼,杜绝不正之风。

  参加评选的企业,如以不正当手段达到获奖目的,取消其评奖资格,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七、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时间:2009-01-21 16:43:18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