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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材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规定(试行)[失效]
 

1987-8-1

发文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发布日期:1987-8-1

执行日期:1987-8-1

失效日期:1998-1-8

 

  为了适应建材工业企业依法治厂的需要,保证其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现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结合建材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建材工业企业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和设立法律顾问机构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的性质及工作原则企业法律顾问机构是由企业设置,由法人代表直接领导的职能管理机构。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厂长(经理)的法律参谋和助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提供法律依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促进和保障企业正确贯彻实施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地方性法规。

  (二)以预防为主,为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提供法律依据。

  (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四)促进改革,保护改革,积极为企业改革提供法律帮助。

  二、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当好企业领导的法律参谋,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合法性提出建议,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研究解答企业领导及各业务部门提出的法律问题。

  (二)在法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及其它法律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为企业草拟各类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经济合同管理,对重大经济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事务文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四)参与制订企业内部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及承包合同。

  (五)配合有关部门普及法律常识,增强企业职工的法制观念。

  (六)提供企业需要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资料,参与起草并整理、汇编企业规章制度。

  (七)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事务处理情况档案。定期和不定期向法人代表报告工作,并提出法律顾问意见书和有关建议。

  (八)负责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三、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的权利(一)在企业领导人签发命令、办法、制度、规定等管理性文件之前,有权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有权拒绝参加并制止企业内各业务部门的违法活动。在制止无效时,有权向法人代表报告。

  (三)有权对企业的规章制度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部分,提交企业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修订或废除,并对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提出建议。

  (四)有权审查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合同及其它法律事务文书。

  (五)根据处理法律文书的需要,经厂长(经理)批准,有权了解企业各部门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参加厂务会议,并可以调阅企业有关方面的文件、规定、会议记录以及各类计划、统计报表。

  (六)有权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汇报本企业法规建设的情况,提出建材行业法规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兼职律师在不影响企业顾问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当地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交办的工作。

  四、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的设置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置法律顾问机构。大中型企业应设专门机构,机构专职人员的编制应视企业的实际需要而定。除大中型企业以外的县级以上的企业(含县级企业)可不设专门机构,但应有专人负责。县级以下的企业视情况自定。

  各种形式的联合体,可以共设一个法律顾问机构。

  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的名称,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可采用法律顾问(法规、法律事务)室(科、处)等名称。

  五、企业专职法律顾问的职称和职责企业法律顾问是指企业中专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凡毕业于法律院校或经过国家建材局及地方省辖市以上单位举办的经济法律培训班的正规培训(脱产学习六个月以上),取得结业证书,并有一定经济法律工作实践经验的企业专职顾问,可以根据《关于企业经济法律工作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实施意见》,按照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分别聘任为: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1.经济员。应有法律和经济法基本知识,对一般的经济纠纷能进行初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2.助理经济师。应有法学和经济法学基本知识,熟悉常用的经济法律、法规,对一般的经济纠纷能进行较深入的分析,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

  3.经济师。应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熟悉我国的经济法律和法规,了解国际通行的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能独立处理比较复杂的经济纠纷。

  4.高级经济师。应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和经济法学理论,有丰富的法律工作实践经验,有解决国内外复杂经济纠纷的能力,对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有重要贡献并有较高水平的论著。

  企业专职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1.经济员。管理一个方面的重要经济合同,并定期进行分析;对法律、法规在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汇总,提出改进意见。

  2.助理经济师。负责一个或多个方面重要经济合同的审查、管理工作,处理一般性经济纠纷,起草普通法律文书;了解法律、法规在企业的执行情况,提出建议,解答常用经济法规中的有关疑难问题。

  3.经济师。参加经济贸易谈判,起草比较重要的法律事务文书,审查主要经济技术合同;接受委托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了解法律、法规在企业的执行情况,提出建议并解答经济法律、法规中的疑难问题;对企业经营决策提出法律依据;培训初级经济法律工作专业人员。

  4.高级经济师。解答国内外经济贸易中的法律问题,参加重要经济贸易谈判,起草重要的法律事务文书;接受委托参加重大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了解法律、法规在企业的执行情况,向厂长提出建议,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提出重要的法律依据;培训中级经济法律工作专业人员。

  企业专职法律顾问经济专业职务的设置,目前,高级经济师只在大型联合企业、大型企业或个别有条件的中型企业中实行,其他企业以中、初级专业职务为主。

  六、企业法律顾问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独立开展工作,但应主动接受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并及时提供有关的工作情况。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业务上应接受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法律工作机构专(兼)管人员的指导,并及时上报其机构设置、人员变更及工作情况。

  七、附则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可参照本规定签订聘请合同。聘请的法律顾问不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的负责人。

  建材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试行。

  本规定由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时间:2009-01-21 11:53:2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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