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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特种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6月25日 〔87〕商财字第22号)

 

  一、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坚持和发扬互助合作的优良传统,通过群体力量,促进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特制订《供销合作社特种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基金、本办法,下同)。

  二、本基金是根据合作社原则,为支援灾区供销合作社恢复经营,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供销合作社扩大业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开拓示范性经营服务项目等而建立的专用基金,是供销合作社的集体财产,除按规定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抽调、挪用或私分。

  三、本基金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按规定每年从税后盈余中提取上交,分级进行管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供销合作社对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实行定额上交办法,一定三年不变。利润增加时,上交定额不变;利润减少过多时,经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批准可适当核减当年上交定额。
  省级以下各级供销合作社提取上交的定额或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自行规定。

  五、申请使用本基金,应写出书面报告,详细陈述原因,经过上级供销合作社批准后予以拨借。

  六、本基金实行民主管理,由管理部门按年在主任会议上作出决算报告,公布收支帐目,接受检查监督。

  七、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六年税后盈余分配即按本规定办理。

发布部门: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年06月25日 

实施日期:1987年01月01日 (中央法规)

 

时间:2009-01-21 11:42:2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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