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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 轻工部 国家商检局 中国丝绸公司关于贯彻《出口服装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1986-7-4 发文单位:对外经济贸易部、 轻工部、 国家商检局、 中国丝绸公司 文 号:[86]国检监联字第307号 发布日期:1986-7-4 执行日期:1986-7-4 附件:出口服装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厂取得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第三章 申请及发证程序 第四章 出口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对质量许可证的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厅、局)、轻工(二轻、手工)厅(局)、服装鞋帽工业公司、纺织品进出口分公司、丝绸进出口分公司、商检局: 现将《出口服装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告国家商检局。
附件:出口服装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服装管理,提高我国出口服装的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出口服装的工厂(包括加工点),必须经过考核,取得出口服装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质量许可证),方准生产出口服装,工业部门方可安排生产,外贸经营部门方可收购产品。 第三条 质量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厦门商检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会同服装产品归口部门,外贸经营部门组织考核,联合审定后颁发许可证。 第四条 对申请质量许可证的工厂应按规定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小组由服装产品归口部门,外贸经营部门,商检机构三方选派技术精,懂业务,有威信并能坚持原则,有组织能力的同志组成,由商检机构任组长。 第二章 工厂取得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质量许可证的工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生产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对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制度。有一支能进行正常生产的熟练的技术工人队伍和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 (二)有从厂长到车间技术人员的各级技术责任制度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人员队伍。 (三)已经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有一支能严格按照合同标准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人员队伍。 (四)建立了文明生产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和劳动纪律。 (五)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确认样,技术要求等及国家商检局制定的有关要求,评定是一等品。 第三章 申请及发证程序 第六条 符合申请质量许可证条件的服装生产工厂,必须先向当地商检机构注册登记(见附件二)并领取《出口服装产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三)。填写后经当地生产,外贸主管部门同意,报当地商检机构;由省商检机构会同省服装产品归口部门,省外贸经营部门按"考核办法"考核,合格后按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审核发证。 第七条 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工厂,产品类别(注一),有变动时,应及时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变换产品质量许可证项目。 第四章 出口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工厂,商检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质量情况进行分级检验和监督管理,并可根据质量和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管理类别。 一、对列入实施法定检验商品种类表的服装,其生产厂分三类实行检验和管理。 一类厂:产品质量稳定,国外反映较好的产品,商检机构在一年内或连续检验一百批产品,批次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商检局采取不定期抽验办法,每月抽验批数不少于百分之二十(量小的不少于三批),其余可凭商检机构认可的工厂检验员手签合格单和原始检验记录审核换证放行。 二类厂:质量一般稳定,国外无不良反映的产品,调查机构在一年内或连续检验一百批产品,批次合格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商检机构采取抽验办法,抽验批数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其余可凭商检机构认可的工厂检验员手签合格单和原始检验记录单审核换证放行。 三类厂:质量不够稳定,国外有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商检机构在一年内或连续抽验一百批产品,批次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下,商检机构应逐批检验。 二、对未列入实施法定检验商品种类表的服装,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质量情况,自行制定对生产工厂,分类管理办法。 第九条 商检机构对已经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工厂,实行认可检验员制度,认为人员考核条件,职责及义务,按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出口商品生产,供口单位检验员考核,认可办法》执行。 第十条 领证工人必须定期向当地商检机构,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出口产品质量情况、产品技术条件的重要变更情况、国外索赔、退货情况以及重大质量事故与处理情况,接受当地商检机构对出口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外贸经营部门在向商检机构办理出口报验手续时,必须持工厂认可检验员手签的产品检验合格单和原始检验记录等。 第十二条 外贸经营部门应经常向生产部门和商检提供国外对出口服装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及对服装质量的反映,索赔情况,并按地区将年、季度生产计划及时向商检机构提供。 第五章 对质量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当地商检机构每年至少复查一次。 第十四条 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当地商检机构检查确属工厂责任者,吊销质量许可证: 一、国外客户对质量反映强烈,两次要求质量索赔和退货。 二、商检检验连续五批不合格者。 三、商检对领证工厂复查时,发现不符合发证条件,在限期内仍不改进者。 第十五条 质量许可证被吊销半年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质量许可证不准伪造、涂改、转让、冒用,违者吊销质量许可证,并追究当事人及生产厂长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商检机构执行检验工作应根据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收费。培训人员酌情收取培训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补充,修改及解释由国家商检局负责,其未尽事宜由各地生产、外贸、商检三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注一:产品参考类别 1.棉、毛、麻、人造棉、合成短纤面料的衬衫类,毛服类,童装类,防寒服类,牛仔裤类,长短裤类,茄克衫类,大衣、风雨衣类,外衣类,内衣类,袍类,裙衫类。 2.桑蚕丝、柞丝、人造丝、合纤丝及混纺交织绸面料的衬衫类,西装类,童装类,长短裤类,茄克衫类,大衣、风雨衣类,内、外衣类,袍类,裙衫类。 |
时间:2009-01-16 10:33:2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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