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刑法类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1987]66号 1987年9月24日)
一、对散失在社会上的爆破器材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收缴。各地在收缴前,要由政府发布通告,责令私藏爆破器材的,限期交出;要责成厂矿、企业、乡镇、街道,各负其责,深入调查,对可能藏有爆破器材的人,逐个动员交出。爆破器材管理混乱、散失较多的厂矿和集体、个体经营的小煤窑、小矿山、采石场、基建工地及其周围地区,要逐村、逐单位进行清查收缴,并动员群众检举揭发。对偷拿、私存、倒买倒卖爆破器材而拒不交出的,公安机关可依法传讯、搜查,一经查出,从严惩处。这项工作必须在十月中旬完成。 二、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交通、航运、民航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有非法运输或携带爆炸物嫌疑的,要实行开包检查。凡非法运输或携带炸药、雷管等爆炸物的均属违法行为,要根据不同情节分别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还要通知其所在地公安机关查明来源,追查有关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民用爆破器材是国家严格管制的产品。未经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下达计划的,一律不准生产。严禁自由买卖。凡非法从事生产、经销爆破器材的单位,一律予以取缔。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批准定点生产的单位,也不准超产自销。物资部门要切实做好民用爆破器材的计划分配和销售工作,但不准私自组织货源,违法销售。凡非法制造、买卖爆破器材的,一经发现,没收其产品及非法所得,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惩处。
四、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普遍进行彻底的清查整顿,堵塞爆炸物品流失的渠道,消除事故隐患。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主管部门、物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等有关部门进行。清查整顿的内容:查安全组织是否健全,查安全制度是否落实,查不安全因素与事故隐患是否消除,查爆炸物品散失的数量、原因及其去向。在清查整顿中,要普遍进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对爆炸物品管理混乱、丢失、被盗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对不符合安全条件,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由主管部门吊销其许可证,明令取缔。经过清查整顿,要总结经验教训,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具体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把工作落到实处。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87年09月24日 实施日期:1987年09月24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01-15 11:16:03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