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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制止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的通知 |
1989-9-19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1987]49号 发布日期:1989-9-19 执行日期:1989-9-19 国务院曾三令五申,严禁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但是,近年来不少单位无视国家规定,仍然以各种名目监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目前还有发展的趋势。这不仅加重了财政负担,影响了市场供应,加剧了交通;运输紧张,同时也助长了社会上的不良风气,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了节减财政开支,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必须对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加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务院决定,对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今年一至七月份违反规定发放各种钱、物的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必须认真组织自查,如实登记报告。自查结果要地规定期限内,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审计署汇总一报国务院。审计署要地各部门、各单位自查和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对隐瞒不报、以多报少、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该部门、该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乱发奖金、补贴、津贴和购券,也不准以各种名义发放的变相发放各种食品、生活用品,包括无偿发放、单位补贴和用公款垫付、长期挂帐等。严禁中央各部门、各部门利用职权向地方索要、低价购买或无偿接受地方赠送的工业品和农副土特产品。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6〕4 号文件的规定,制止用公款(包括各种预算外资金)组织干部旅游,不得借出差、开会、参观、学习等名义搞变相旅游,今后,如有违反此项规定的,除政治一要作严肃处理外经费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谁批准谁出钱。职工个人利用各种假期旅游的,所需各项费用,一律由本人自理,单位不予补贴。 四、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和健康休养,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最高不得超过预算安排的公用费,超过者一律由自己负担。 五、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由审计、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规定严肃处理。坚决防止今科冬明春再次出现“公费过年”、“公费过节”的错误做法。对一些典型案例,地情况查实后,要公开处理,以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所有国家干部都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廉洁奉公,自觉遵守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
时间:2009-01-15 11:04:4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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