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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
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印章由办公室机要人员负责掌管。印章使用签批手续不符合规定,不得用印。 二、使用省局印章,须经省局领导或局领导授权办公室主任签批。局内各处室以局名义外发的主要文件(包括签定合同、协议等),由办公室审核后送局长或主管局长签批用印;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议定的事项需发的文件,已经局领导阅知,转发上级政策性规定的文件,局领导授权处理的文件,以局名义发出的有关处室业务范围的函件,可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室主任签批用印;本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必须有各联合单位领导签名,并须经过发文单位审核原稿无误后,方可用印。 三、文件用印要按应发份数盖印,多余的文件不予用印,在文件用印时,需在文件底稿上加盖印章,以证明文件已经发出,并为归档有效文件。 四、省局套印公章的使用:对联合发文单位使用的,须由用印单位派两名工作人员凭用印单位出具的便函,经我局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借用;对本局单独使用的,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承办处室派两名工作人员到印刷厂监印。 五、印章要盖得清晰端正,齐年盖月,严防错盖、漏盖,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奖状、空白荣誉证上盖章。 六、其他由省局各处室保管的印章,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七、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
时间:2008-04-21 16:01:3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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