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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民政局 长治市公安局《关于对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的解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现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具体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为防止乱用公章,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定合同等重大问题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在管理使用印章期间,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长治市民政局

                                    长治市公安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五日

 

时间:2008-04-21 16:00:4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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