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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失效) |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赔偿的含义与履行机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人身侵权的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 [财产侵权的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求偿主体]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复议机关的赔偿责任]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的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条 [求偿人可选择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 [数项赔偿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求偿申请书]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的履行期限]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追偿与处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 [人身侵权的刑事赔偿范围]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财产侵权的刑事赔偿]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 [国家免责的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八条 [求偿人]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条 [赔偿的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 [履行赔偿的期限]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赔偿的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追偿与处罚]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 [赔偿方式]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第二十六条 [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计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七条 [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第二十八条 [侵犯财产权赔偿金的计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赔偿费用的来源]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对受损名誉权、荣誉权的救济]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三十一条 [非刑事诉讼的司法赔偿]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求偿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对外国主体的赔偿的特殊规定]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不得向求偿人收费和征税]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生效日期]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法律有关条文 一、刑法 第十四条 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二、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
时间:2008-04-21 11:41:5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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