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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油发[1994]10号

发布日期:1994-4-26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暂行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现将实施新税制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含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明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8.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9.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0.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时间:2009-01-09 09:54:1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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