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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的通知 |
2000-5-8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文 号:国烟外[2000]295号 发布日期:2000-5-8 执行日期:2000-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烟草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与国际烟草界的接触更加广泛,同世界主要烟草厂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利用外资、开展境外带料加工和境外投资方面有所作为,已成功地兴建了一批国内中外合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为促进我国烟草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烟草行业的对外交往与合作领域的不断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存在着一些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为适应当前国际烟草界竞争日趋激烈以及应对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行为,更好地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经研究,特重申和补充以下规定: 一、加强领导,积极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的开展。全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行"统一对外,逐级报批,分类管理"的原则:凡属烟草专卖品范畴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事宜一律报国家局(总公司)审批;省级局(公司)以下单位开展的非烟草专卖品范畴的合作事宜以及一般性的技术交流活动需报省级局(公司)审批,但属境内合资或境外投资的项目也要按程序通过省级局(公司)报国家局审批。国家局外事司是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和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负有综合管理和协调的职责。 二、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各省级局(公司)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包括境内引资、境外投资、带料加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内外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境外培训、智力引进、国际会议、项目研讨等)都必须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国家局编报计划,经国家局外事司协调平衡后报请国家局局长办公会议或主管局长审批。计划外追加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也须经外事司协调后报国家局领导批准。经审查批准后的项目由国家局(总公司)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局(公司)具体负责承办。 三、有关烟草行业境外投资问题继续按《烟草行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烟计1995第8号)执行。兴办境外投资项目,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事先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审批权限由国家局审批或由国家局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用于境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必须事先进行评估;在项目兴办过程中,须分阶段向国家局汇报进展情况;境外投资企业如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变更股本、撤消或再投资,均应按程序报批。境内已兴办的各类合资企业,如扩大规模、变更股本、更换股东、项目撤并等事宜,均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技术合作项目须按国家局年度计划严格执行。 四、各省级局(公司)和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在与外商进行有关经济技术合作的接触交往中,凡以国家局(总公司)、省局(公司)名义与外商进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谈判的,必须报国家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与外方联系、谈判,不得做出承诺。凡涉及到需要几个部门协商确定的项目,应由外事司负责协调,并按照职责分工确定一个部门为主要牵头单位,事先统一口径,共同参与对外谈判。会谈纪要应及时送国家局外事司备案。 五、在与外商洽谈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过程中,凡属中外双方需要签署的正式协议、意向书、合同等法律文本,须事先呈报国家局,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外方正式签约。 |
时间:2009-01-08 09:51:1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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