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烟草专卖类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统计新口径和卷烟划类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1-10-19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01-10-19 执行日期:2001-10-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今年,国务院批准同意调整卷烟消费税,撤销卷烟工业企业所属的调拨站。为了加强烟草行业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管理,分析税改后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和卷烟产品结构状况,经2001年10月 11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 1日起执行新的卷烟划类标准,即:一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不含增值税调拨价50元(含)以上;二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不含增值税调拨价30元(含)~ 50元;三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不含增值税调拨价15元(含)~ 30元;四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不含增值税调拨价10元(含)~15元;五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不含增值税调拨价10元以下。 为保持统计口径的连续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统计口径今年施行双轨制,按原含税出厂价计算的老口径维持不变,继续报到2001年年底。若税改后已按新口径上报的,请仍按老口径重新调整后上报;另一口径是按税改后不含增值税调拨价计算的新口径重新计算2001年全年数据,并于2001年12月20日前将1-9月各月工业快报和商业快报(国烟商1表)数据上报国家局信息中心。同时,在报送10、11、12月份快报时按新口径、新标准分别在月后12日试报工、商快报数据。具体上报新口径数据的方式方法如下: 1.将特宝科编制的2001年工业、商业统计软件安装在另外一台没有相同专业的计算机上(即:同一台机器上不能两次安装相同的工业软件或商业软件,否则将无法正常使用)。 2.原按出厂价计算的老口径数据继续录入到原来的统计软件中,并按2001年统计制度要求按时上报。 新口径的数据录入到新安装的统计软件中。在录入新口径数据时,工业填报“烟草系统工业企业总产值及产品产量电讯月报”(国烟工1表),商业填报“烟草系统商业企业统计表式月(年)报”(国烟商1表)。 3.向国家局信息中心上报数据时,要将新口径数据发送到新的邮箱中,并必须在邮件主题上注明“新口径”。 gydx-new@stma.tobacco.gov.cn(工业电讯) sydx-new@stma,tobacco.gov.on(商业电讯) 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 |
时间:2009-01-08 09:43:53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