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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 |
2001-12-31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01-12-31 执行日期:2001-1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 第三章 程序 第四章 评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审查质检机构的工作,提高质检机构的人员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根据《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函[2000]046号)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查认可工作的管理、程序及评定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质检网各级质检机构。 第三条 一级站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实验室认可准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技术考核规范》(JJCl021-90)、《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技监监(1990)34号)。 第四条 二级站评审的主要依据及内容: 1、评审依据: (1)《实验室认可准则》; (2)《烟草行业二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附件3-A); (3)《烟草行业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附件3-B)(适用重点二级站)。 2、评审内容: (1)《实验室评审表》有效版本规定的要素; (2)附件3-A内容: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及标准样品、环境条件、检验工作等五个方面。 第五条 三级站评审的主要依据及内容: 1、评审依据:《烟草行业三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审查认可评定表》; 2、评审内容:组织机构与管理、人员素质、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及标准样品、环境条件、检验工作等五个方面。 第二章 管理 第六条 国家局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为行业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局主管部门)为三级站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1、受理申请及初审报送资料; 2、制定审查认可计划; 3、组建评审组并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4、审查由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等资料; 5、行文报批; 6、颁发授权证书(有效期五年)。 第三章 程序 第八条 各级质检机构按《评定表》自查合格后,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审查认可申请书》; (二)自查情况报告; (三)二级站提交质量手册(按《实验室认可准则》有效版本编制)、程序文件;三级站提交质量手册。 第九条 国家局或省级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统一安排审查认可计划。 第十条 质检机构审查认可步骤: (一)评审组预备会议,初步确定现场审查计划。确定评审组分工计划,一般评审组分两个组,第一组负责组织机构、人员素质、质量手册内容的审查;第二组负责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验工作内容的审查。 (二)首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主持,被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听取申请单位的情况汇报。完善现场审查计划并予宣布。 (三)察看质检机构现场,下达现场评审试验项目并进行评审,同时进行质量手册、人员技术档案等资料的审阅和评审。 (四)按照审查认可所列项目,对检验、审核等人员采取分组座谈或个别交谈、实际操作及口试或笔试形式进行考核。 (五)评审组整理评审资料,并做出评审结论和意见。 (六)评审组召开该质检机构隶属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以及质检机构全体人员参加的现场评审总结大会,由评审组长宣读评审组结论和意见; (七)报国家局或省级局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一条 审查认可评定规则 (一)评定记录 在对应的栏目中,符合记为“A”;基本符合记为“B”;不符合记为“C”。并同时记下有关问题及建议。评审的最终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评定表》内容分“重点项目”(即※号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 (二)评定规则 1、二级站评定规则 (1)满足以下要求者为“合格”: ①《实验室评审表》符合项不少于80%;不符合项不多于10%。 ②《审查认可评审表》“A”项数不少于32项,重点项(即※项)“B”项数不多于二项。无“C”项。 (2)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①《实验室评审表》不符合项多于10%或不符合项与基本符合项之和多于30%。 ②《审查认可评审表》“B”项数多于10项或重点项(即※项)“B”项数多于二项或出现“C”项。 (3)其余情况者为“基本合格”。 2、重点二级站应达到合格条件要求外,还应达到《烟草行业重点二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要求,其中“B”项数不多于一项,无“C”项。 3、三级站评定规则 (1)“合格”:审查认可评审“A”项数不少于25项;重点项(即※项)“B”项数不多于二项。无“C”项。 (2)“不合格”:“B”项数多于5项或重点项“B”项数多于二项或出现“C”项。 (3)其余情况者为基本合格。 第十二条 评审报告 评审组对接受评审的质检机构做出结论和意见,最后提出《评审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评审员及其职责等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局1995年发布的《烟草行业二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审查认可细则》和《烟草行业三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审查认可细则》(国烟科[1995]第41号)同时废止。 |
时间:2009-01-07 16:31:4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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