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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晋政办发[2001]10号 发布日期:2001-1-18 执行日期:2001-1-18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经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市场管理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为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和流通秩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省酒业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然而,在《条例》执行过程中,个别地区和部门确存在一些问题,如借实施《条例》搭便车随意制定超出《条例》范围的管理办法、采取强制粘贴标签收取费用、不经审批随意上路设卡查车、索取不该验证的材料、扣押货物、无故强行收费、罚款甚至明目张胆索要钱物等,影响了酒类产品的正常生产和流通,给生产者和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有损政府形象。为保证《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制止和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市场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条例》精神,按照《条例》授权范围,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二、各地酒类管理部门在制定贯彻《条例》的具体办法时,要体现《条例》精神,符合《条例》规定。对《条例》规定不具体或理解上有疑义的,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解释权限,依法解释和明确。各地要对照《条例》对自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一次清理,立即废止与《条例》立法宗旨相违背的甩有规定和文件,停止有些地区的强制贴标行为,限期退还经营者贴标费用。 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程序。各级酒类管理执法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应在《条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管理,干扰正常流通。未经省级以上监察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上路设卡检查,更不准随意扣车扣物。在执法检查中,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否则,被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四、坚决打击借酒类管理之名乱收费、乱罚款以及索取财物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各级市场管理部门要从维护市场秩序、服务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与监督,提高执法水平,搞好市场管理,应鼓励酒类生产者和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维护其合法权益,推动我省酒类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六、创造宽松环境,扶持我省名酒发展,推动晋酒振兴工程。各级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大打假力度,保护我省酒业健康发展,对于名牌产品如汾酒、竹叶青酒、杏花村酒等以及省内其它地方名酒,应予重点保护,为振兴晋酒大业提供优质服务。 |
时间:2009-01-07 15:46:4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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