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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省直单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方案的通知 |
(琼府办〔2001〕88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一、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计入办法如下: 二、上述个人帐户计入金额标准自2001年8月起执行,按月计入。此前已按有关规定计入个人帐户的资金不再调整。
三、2002年的个人帐户原则上按上述金额计入,一年一定,按月计入。 四、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可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开发区内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并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
时间:2009-01-07 09:58:3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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