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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规定的通知 |
(琼府办〔2001〕8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一、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退休人员600元,从业人员800元。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由本人按规定自负,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规定比例分担。 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1年下半年度为2.5万元,2002年度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按照《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和《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可根据海口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情况,具体确定以后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报省政府备案。 四、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可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开发区内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
时间:2009-01-07 09:57:4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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