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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农垦总局关于农垦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
(琼府办〔2001〕2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关于农垦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一、农垦所属用人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省农垦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和公司,实行所在地统一医疗保险政策。其中,驻海府地区的省农垦总局机关、事业单位及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直属公司,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纳入省本级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及直属公司,在所在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纳入市、县医疗保险基金统筹。
三、前条范围以外的单位和农场(以下统称农场单位),逐步提高医疗保险属地管理程度。在省政府另有规定以前,其基本医疗保险暂按下列办法管理: 四、省农垦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农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农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其医疗保险工作。 五、农垦原有卫生保健等非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卫生服务继续保留,所需经费单列提取使用。具体办法由省农垦总局另行制定。 六、本意见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和本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
时间:2009-01-07 09:54:4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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