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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标  题】关于工伤保险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法律法规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实施日期】
【发 文 号】长工伤字[2008]2号

 

长工伤字[2008]2号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今年的缴费基数核定是由以往的“参保年”改为自然年管理的第一年,为了做好2008年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21525元。
    二、2008年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依据2007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核定。职工年工资总额超过2007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月最高缴费基数为5381元;职工年工资总额低于2007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月最低缴费基数为1076元。
    三、煤矿、非煤矿山、建筑企业缴费办法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办发[2007]3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定额缴费方式核定,月缴费基数为1800元/人。
    五、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缴费基数申报工作,认真组织,抓紧填报,务于5月1日前报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并附上报统计部门的本单位2007年度劳动情况统计年报、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电子版人员花名表(电子版人员花名格式需到工伤保险中心拷贝)。
     2、认真填报职工缴费基数,确保缴费基数、参保人数准确无误。
     3、工伤保险费缴费申报要严格执行每月5日前申报制度,同时填报增减变动情况表。每月15日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时间:2009-01-07 08:37:1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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