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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加强全国食盐加碘用碘酸钾产销管理的通知
 

2006-1-15

发文单位:卫生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中国轻工总会

文    号:卫地发[1996]第1号

发布日期:2006-1-15

执行日期:2006-1-15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盐务局: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的一件大事。向市场供应合格碘盐,确保碘酸钾的质量是重要一环。国务院颁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中明确规定:“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用于加工碘盐的碘酸钾必须是经卫生部批准的合格产品”。目前,我国已基本实现全民食盐加碘,碘酸钾的需求较以往有较大幅度增加,一些地方和部门纷纷上马碘酸钾生产厂。考虑到碘酸钾的质量直接影响到12亿人口的身体健康,为确保碘酸钾质量,合理安排生产布局,避免重复建厂,有效利用资源,加强碘酸钾产销管理,经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研究决定,对碘酸钾实行国家定点生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碘酸钾生产企业进行初审。初审条件:企业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产品必须达到药典标准。

  2、在初审基础上,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碘酸钾生产企业由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填报“全国食盐加碘用碘酸钾定点企业申报表”,签署意见后上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将根据全国合理布局、需求量等,确定国家食盐加碘用碘酸钾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3、自发文之日起,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将不再直接审批新的碘酸钾生产企业。

  4、碘盐加工企业必须使用国家定点碘酸钾生产企业产品,对于违反者国家有关部门将进行严肃查处。

  5、申报国家审批日期: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止。

  具体承办单位: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办公室

                  国家医药管理局综合经济司

  附件:全国食盐加碘用碘酸钾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表(略)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

时间:2009-01-05 11:04:4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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