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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纪律监察委员会 |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14/2005号 发布日期:2005-1-20 执行日期:2005-1-21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纪律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纪监会)。 二、纪监会在开展其活动时,以维护合法性原则、尊重市民的基本权利为指导,藉以改善警务工作素质,并奉行合法、公正、无私、客观及快捷的标准。 三、纪监会的权限如下: (一)对于向保安施政领域内部门及部队作出针对其人员的投诉所作出的处理发表意见,尤其针对人员的品德、合法性原则的违反、损害人权的行为以及涉嫌运作上出现不当情事或缺陷等方面; (二)将上项所指意见送交保安司司长,由其向有关部队或部门转告意见书内所载的提议及建议; (三)制定所开展工作的年度报告,并截止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将该报告送交行政长官及保安司司长。 四、纪监会的职权不包括具刑事性质的事宜或仅与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内部纪律事件或内部架构关系有关的事宜。 五、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在收到投诉后最多五日内,应将其影印本送交纪监会,并就投诉而作出的决定包括纪律处分或其它所采取的措施亦应在五日内送交纪监会。 六、纪监会由五名成员组成,成员在被认为具功绩的人士中拣选,透过行政长官批示委任,并委任其中一人担任主席。 七、纪监会成员任期为两年,并可透过行政长官批示续期。 八、纪监会在有需要时由主席召集举行会议,为此,须提前四十八小时召集,其运作适用经作出适当配合后的《行政程序法典》的规定。 九、纪监会成员按公职一般制度的规定,收取出席费。 十、纪监会设一名秘书,以及由一名法律专家任顾问,两者均由保安司司长以兼任制度指定,并可为其订定报酬。 十一、纪监会的运作从属于保安司司长。 十二、纪监会的后勤及行政辅助由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确保,而纪监会运作上的财政负担亦由该局承担。 十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
时间:2009-01-03 16:49:5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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