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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禁止保安服务公司经营各类枪支的通知 |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通字[1994]33号 发布日期:1994-4-29 执行日期:1994-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3年4月26日公安部《关于坚决禁止生产、销售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等仿真手枪的通知》(公通字[1993]37号)下发后,各地公安机关普遍比较重视,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查禁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但近一时期,相继发现部分地区保安服务公司违反规定,仍在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仿真手枪,并以广告函等形式大量推销,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为此,特作以下通知: 一、严禁保安服务公司经营、销售、使用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仿真手枪和能发射钢珠弹的钢笔式、火机式、警棍式等多功能自卫器及管制刀具、警服、军服。各地公安机关对此必须严肃对待,抓紧进行检查,凡发现其非法经营上述物品的,一定要坚决予以查禁和收缴。保安人员一律不得配备、使用上述器械,已经配备的必须立即收回。 二、保安服务公司是在公安机关领导下,从事安全防范的服务型企业,必须以社会效益为宗旨,不得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其经营范围必须遵守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在近期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方向和经营范围普遍进行一次检查,认真解决好超范围经营的问题。凡因检查不到位,违法经营活动未得到有效禁止的,要追究当地主管部门的责任;对继续违反规定,有禁不止的保安服务公司,要撤销公司经理的职务,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法发[1993]43号)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公安部正在研究修改枪支管理办法,在办法公布之前,各地一律不得擅自为保安服务公司配置枪支、弹药。 请将本通知传达至各保安服务公司,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6月30日前专题报部。 1994年4月29日 |
时间:2009-01-03 16:37:2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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