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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
 

【标 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0-04-06
    【实施日期】 0000-00-00
    【有 效 性】 有效


     1990年4月6日 (89)民他字第39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民)〔1989〕6中《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郑戴仇参与评定王水泉副教授职称时,有人反映王水泉所写《从经典描述提取量子信息--费曼路径积分简介》下称《简介》)是抄袭之作,郑将此意见向评审组织反映是允许的。但当意见未被采纳后,竟擅自在公众场合多次传播;尤其是在有关人员证明,并由有关组织作出《简介》不属抄袭之作的结论后,仍继续散布,进一步大不良影响,其行为已超越了评定工作的职权范围。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郑戴仇的行为损害了王水泉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时间:2008-04-21 09:02:0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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