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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开展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通字[1994]81号

发布日期:1994-10-8

执行日期:1994-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边防、消防部队经费的审计监督,经公安部党委批准,在公安部审计室增设现役经费审计处,对边防、消防经费进行审计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不设类似机构。根据审计监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原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部审计室现役经费审计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公安部管理的公安厅、局边防、消防部队经费进行审计监督;组织、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边防、消防部队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工作,重点抽审边防、消防经费的使用情况;深入基层开展审计调查等。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边防、消防总队的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安部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要对本单位经费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指导本省各地、市边防、消防内部审计工作;向本单位领导和公安部审计室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边防、消防总队应在10月底前建立健全内审机构,请各厅、局党委和各总队党委重视并给予支持。编制员额较多的总队机关一般设审计处(副团级),编制2-3人;编制员额较少的总队,机关不单设处室的可编1-2名专职审计员。审计人员编制在机关总员额内调剂解决。要选调有内审工作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同志担任审计工作。各地、市边防、消防支队内审机构的设置可根据业务量大小由各公安厅、局边防、消防总队确定。

  四、建立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为全面、及时掌握各地的内审工作开展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如下工作情况: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总结;日常审计工作重要情况;重大事项的审计情况;审计简报、情况反映、工作通报、意见、决定及其他有关审计工作的文件;统计报表。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向公安部审计室反映。

  1994年10月8日

时间:2009-01-03 11:13:1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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