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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第二次全国厅局长会议上《关于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讲话》(节录)

(1957年10月28日 )

  ......

三、私改问题

  对私有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完成城市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1956年初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面公私合营时,有的城市(如武汉、上海和黑龙江省各城市)已开始进行对私有房屋的改造。中央为了及时指导这项工作,于去年一月批准了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发给各地参照执行。此后有不少城市也相继展开了对私房的改造。目前的进展情况,大致可分以下三种:第一种基本上已完成,如黑龙江省的全部城市,如辽宁、吉林两省的大部分城市和武汉、西安等市;第二种,进行了一部分或者已试点,如天津、上海、苏州、无锡、秦皇岛、成都、南昌、济南等市;第三种,已做准备工作,如北京、广州、重庆、太原、徐州、乌鲁木齐等市。从全国情况来看,发展是不平衡的。

  我国城市私人占有的房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一部分是属于非资本主义性质的。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房产构成整个资本主义经济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全面完成在经济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对城市私人占有的房屋必须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这是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了的。有人认为我国城市私人房屋占有不集中,改造的意义不大,这是没有根据的。试看上海市49家房地产商,其中占有房屋建筑面积1万平方公尺以上者21家;在私人业主中占有5千平方公尺以上者422户;已改造完的私人业主占有1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共1449户(包括422户在内)。北京市占有房屋1千间以上者有5户,其中最多占有2千5百多间。哈尔滨市占有1千平方公尺以上者432户,房屋共96万多平方公尺,占私房总数的22%。对于占有这样多房屋的房主如不实行改造,仍任其过着剥削生活,这是我们的社会制度所不能允许的。

  城市房屋的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是存在着深刻的矛盾的。主要表现在:第一,房主抱着"得过且过,得一点花一点"的态度,只收租,不修房,使房屋得不到正常的保养,倒塌破漏日趋严重,房屋数量逐年减少。第二,租赁关系混乱,房主任意抬高房租,索取额外费用,加重了职工的负担,影响职工的生活。第三,出租条件过苛,甚至有的宁愿把房屋闲置,不肯出租,妨碍房屋的合理利用。几年来,我们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对私有房屋进行了管理,但收效不大。特别是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后,问题就更显得突出。这些问题只有实行对私有房屋的改造后,在国家的统一管理下,才能得到彻底的解决。改造后尽管我们还要将租金收入的一部分给房主,修缮费还不够充裕,但总可以维持这些房屋不倒、不塌、不漏,使这部分社会财富免受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在国家统一管理下就有可能将租金加以适当调整,使职工负担逐渐趋于合理,对房屋的使用也可以进行统一调整、分配,充分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许多城市的经验已经证明:实行对私房的改造好处很多,而且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如长春市私房租金回收率,改造前平均仅为84%,改造后已提高到99%,这说明群众对于私房改造的措施是拥护的。

  但是对私房的改造是一项新的工作,我们经验不多,许多问题还有待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研究出妥善的解决办法。下面只就急需解决的几个政策问题提出一些意见。

  (1)改造起点。从已进行改造的城市看,低的不到100平方公尺(如黑龙江省中小城市对出租三、五间的就改造了),高的为500平方公尺(如武汉市),一般为200至300平方公尺(辽宁、吉林两省大多数城市)。改造起点,实际上是划分将来要改变所有制的房屋和允许公民做为生活资料保留的私有房屋的政策界限。但从目前情况看,尚不宜作出全国性的统一规定,我们认为,目前确定改造起点不宜太低。应该按照中央指示,采取先大后小,先集中后分散的步骤。我们考虑在一般大城市可先对出租500或800平方公尺(建筑面积,下同)以上的进行,中小城市可先对出租300或500平方公尺以上的进行,在此数以下的是否需要改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考虑决定。

  (2)改造形式。中央规定有两种:一种是国家经租;一种是公私合营。同时并指出:"以国家经租为主,以公私合营为辅"。这两种形式,在实质上是相同的,无论国家经租或公私合营在当前都可以起到由国家统一控制房屋的租赁管理、分配使用、修缮维护以及掌握租金等作用,而且今后都可以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但是国家经租形式比较灵活,简单易行,容易为房主所接受,有利于改造工作的进行。因此目前一律采用国家经租形式的城市越来越多(如长春、天津、秦皇岛等市)。我们意见,今后一般以采用国家经租形式为宜。

  (3)定息和定租。据我们了解对于公私合营的房屋,有的城市采取依产值定息,有的城市采取以租定租的办法。对于国家经租的房屋,多数城市采取以租定租,个别城市采取以产值定息的办法。实行以产值定息的一律定息五厘(如上海市)。实行以租定租的分给房主的租息比例各地不同,低的占租金的22%(如武汉市定租平均数),高的占租金的50%(西安市);一般占租金的40%上下(辽宁、吉林两省各城市和秦皇岛等市)。这两种办法哪一种较好,不能一概而论,须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从总的趋势看,采用以租定租办法的最多,因为以租定租可以避免地基作价和房地产估价过高等不易解决的问题,而且可以冲淡房主与工商业定息相比的思想,便于开展工作。

  至于定租究竟以多少为合适,我们意见应从两方面来考虑:首先,要照顾房屋的维修养护,其次,要照顾房主的生活,两者兼顾,不过分强调一方面。从上述情况看,定租在40%上下的比较多,各城市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适当规定。

  (4)人员安排。这个问题比较困难,在目前精简机构编制,动员下乡上山的情况下,应该严格加以控制,可能不安置的尽量不安置,如因改造后生活确实发生困难又没有办法安置的,可暂不改造。

  (5)给房主留房,一般不宜太严,房主原住房较多者,可以全部留下,原住房较少者,可以适当予以调剂。房主不在当地,要求留房者给留,不要求留房者可不留,但在房屋改变所有制以前房主迁回者,应该另拨给房屋,并归其所有。

  (6)房主欠公家债务,确实无力偿还者,如系欠房地产税等可予以减免;如系银行贷款,可由租息中分期扣还或留房令其自己偿还。欠私人债务,由房主自理,如产不抵债或有纠纷难以解决的,可暂不改造。

  (7)捐献房屋,原则上不接受。个别因有特殊原因,不接受会造成损失的,可采用托管办法办理。

  (8)对房主的思想改造。对私有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虽然有它一定的特点,但归根到底是属于改变所有制的一个重大变革。房主同工商业资本家一样迫于大势所趋,不得不接受改造,但是在经济方面的革命基本上完成以后,如何继续取得政治战线上和思想战线上革命的胜利,还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是一场激烈的阶级斗争。在这次资产阶级右派份子向党向社会主义进攻当中,也有一些右派分子攻击党对私有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叫嚣"房屋改造违反宪法精神"等,阻挠私房的改造,企图在这方面打开复辟资本主义的缺口,值得我们严重警惕。因此,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联系有关部门,大力加强对房主的思想改造。但对于房主现在还没有一个像工商联那样的组织,究竟应该采取什么办法进行改造,我们还缺乏经验,各城市可与统战部门研究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

  (9)对不属于改造范围的房屋和暂时还不能纳入改造的房屋,应该加强行政管理,积极督促并协助房主进行维修养护,掌握租金标准,端正租赁关系,使之逐步走上正常的途径。

  此外,私房改造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事先必须充分做好准备。首先要详细调查当地房屋占有集中情况、出租数量、租金收入和房主净得的纯收益以及房主生活和思想动态等,加以分析研究,做到心中有数。其次,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照中央指示,制定初步的改造方案,经过反复讨论,具体试算,认为合适然后报请党委决定。在改造工作中应在当地党政统一领导下,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房主进行思想教育,发动群众特别是房主中的进步分子协助工作,现在尚未开始改造的城市,除了由于情况特殊(如福建有些城市华侨房屋较多)可暂不进行外,一般地区应该积极调查研究,制定方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批准后着手进行。

  最后,大家知道城市房产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是与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同时,这项工作又比较复杂繁重,存在的问题亦较多,而且许多问题已成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一个突出的方面,如果不去解决,这方面的矛盾就有可能日益扩大,必须充分利用这次全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有利时机,把这项工作抓起来。各省(区)服务部门都应当设置一定的专管机构,配备适当的干部,深入了解情况,摸清问题,在地方党政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工作,把房产管理工作从现有水平提高一步。

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

(1958年2月8日)

  这次召开的会议,出席的有各省、自治区、3个直辖市和36个省辖的大、中城市的房产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会议历时12天,今天胜利的闭幕了。我们对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且取得了一致的意见,给今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在当地党政领导下,进行了许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城市房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很多。在目前全国各个方面都在大跃进的形势下,如何更好地担负起这项复杂繁重的工作和解决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特别是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更是一项迫切的重大任务。

  现在,我根据会议中反映的情况和讨论的意见,总结报告如下:

关于私房改造工作

  1956年初,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面公私合营时,有些城市(如上海、武汉和黑龙江省各城市)已开始了对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至同年3月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报告后,有不少城市也相继开展了这项工作。目前改造的进展情况大致可分以下三种:第一种,基本上已完成。如黑龙江、吉林、辽宁3个省除沈阳市外所有城市(包括小城镇)和武汉、西安、南昌、成都、秦皇岛等市。第二种,改造了一部分或者已进行试点,如上海、天津、无锡、苏州、济南、郑州等市。第三种,尚未开始的,这是多数城市。其中有的做了准备工作,如北京、南京、广州、青岛、太原、杭州、长沙、兰州等市,有的还没有做准备工作。

  城市私房改造在各级党政领导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从已改造的城市看,基本上解决的城市里相当大一部分出租房屋的所有制问题,将城市里最后的资本主义因素变为社会主义因素,初步地完成了城市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大大地增加了社会主义力量。这是继三大改造取得伟大的胜利之后,在经济战线上取得的又一次重大的胜利。其次,基本上解决了城市房屋的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使倒塌破漏的房屋得到了保养,保证了职工和城市居民居住的安全与生活的安定。不正常的租赁关系改变了,把私房的混乱的租赁关系改变为公私的权利义务分明的租赁关系。高租、额外剥削、随便赶房客搬家等不良现象一去不复返了。房屋的利用合理了,任意浪费、空闲房屋不出租的恶劣行为根本消灭了,对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起了重要的作用,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受到了广大人民热烈欢迎。

  但是城市私房改造工作发展是不平衡的,而且速度也比较慢。仅以直辖市以上的城市来说,现在已基本上完成私房改造任务和已开始改造的只有1/5,若加上小城镇那就更少,这是不符合中央要求的。中央在批转二办报告时规定在一、两年内完成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现在2年将满,从全国情况看,事实上已不可能在中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这一任务。其原因主要是有些城市由于看法不同,对私房改造的必要性认识不足,或者怕收支不平衡背包袱,因而犹豫不决,迟迟不愿动手,再有些问题不好解决,缺乏明确的依据。这些都阻碍私房改造工作的进行,迫切需要予以解决。

  关于对私房改造的必要性的认识问题,有人认为对城市私有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义不大,这是错误的。这是一种右倾保守思想的具体表现。这种看法如不改变,只会起促退作用,不能起促进作用,是很有害的。根据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全面地完成在经济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对城市私人占有的房屋必须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这是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了的。同时,城市房屋的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第一,房主抱着"得过且过,得一点化一点"的态度,只收租,不修房,使房屋得不到正常的保养,倒坍破漏日趋严重,房屋数量逐年减少。第二,租赁关系混乱,房主任意抬高房租,索取额外费用,加重职工的负担,影响职工的生活。第三,房屋利用不合理,甚至有的房主宁愿把房屋闲置,不肯出租,妨碍充分发挥房屋的作用。几年来,各地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对私有房屋进行了管理,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私房出租是一种资本主义的经营,仅是加强管理,不可能根本地解决问题。因而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后,矛盾就更显得突出。这些矛盾只有对私有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后,将房屋置于国家直接管理之下,才能得到彻底的解决。改造后尽管我们还要将租金收入的一部分给房主,修缮费还不够充裕,但总可以维持房屋不倒、不坍、不漏,免受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在国家统一管理下就有可能将租金加以适当调整,使职工负担趋于合理,而且也可能对房屋的使用进行统一的调整分配,充分发挥房屋应有的作用。由此可见,对城市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不是意义不大,而是十分重要的。

  关于怕背包袱的问题。私房改造后,我们是否会背包袱呢?这个问题,由于算法和作法的不同,结论亦不同。有的城市,因为从理想出发想要在改造后就把房屋普遍修好,再加原来房屋基础又很差,因而把修缮费预计的过高,结果认为有包袱。有的城市相反,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采用量入为出的办法,将租金收入按修缮费、管理费、房地产税和给房主的定租,按比例适当分配,结果房屋也修了,虽然不如民用公房修的好,但比房主自己经营时强的多(一般的民用公房修缮费占租金的50%左右,改造房屋修缮费占租金30%左右,房主自管的私房修缮费占租金的10%左右),不仅显示了社会主义优越性,而且也没有背包袱。如秦皇岛、郑州等市。当然,这不是说私房改造在任何城市任何条件下都不会背包袱。有的城市(如上海市)由于动手较早,经验不足,背了包袱。有的城市(如黑龙江省部分中小城市)由于租金过低,再加修的又好些,发生了收支不平衡,但在省委和省人民委员会大力支持下,也得到了解决。至于哈尔滨、天津、武汉等大城市,从总的情况看,即从三、二年间的平均收支情况看都不背包袱。据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计算,按规定的租金水平每平方公尺居住面积月租3角3分,按租金的34%定租,私房改造后,修缮费如以保护房屋坚固,保证居住安全为标准,第-年虽有不足,需要垫一部分款,但两年后即可收回,达到收支平衡,不会背包袱。因此,根据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若是给房主的租息不过多,严格紧缩管理费用,适当减少房地产税(辽宁、吉林等省已减);同时,修缮的标准定的不太高,有重点地使用修缮费,维持房屋不倒、不坍、不漏,一般地说不会背包袱。部分城市条件差些,可能背一点包袱,但不会大。如果再把今后可以将偏低的不合理的租金逐步加以调整的因素考虑在内,问题就更不大了。因而怕背包袱是不必要的。

  在三大改造胜利地完成以后,广大职工和城市居民对城市私人房主采用种种非法手段剥削房客和利用各式各样的借口赶房客搬家等行为表示极为不满,有人气愤地质问政府:"都改造了,为什么房屋不改造?"最近我部和各城市接到不少人民来信和大鸣大放中提出的建议(如太原市接到大字报数百张),都要求党和政府对城市私有房屋积极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由于有些城市私房已改造了,其他城市受到影响,房主思想起了很大波动。许多城市都发生了房主积极地大量地贱价出卖房屋以及千方百计分散房屋的现象,如有的房屋值三、四千元,一、两千元就卖,企图逃避改造,很难制止。同时,有些房主听到私房改造的消息后,更不修房,甚至进行破坏以便拆房卖料。因此房屋如再不改造,对国家对人民是更加不利的。尤其重要的,在经济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早已基本上完成,而私有房屋还基本上没有得到改造,这一缺陷必须弥补起来,且1962年即将取消对工商业资本家的定息,而私房改造还迟迟不前,不仅不符合中央指示精神,而且也不符合人民要求。

  由此看来,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不能再拖,必须及早进行,否则,不仅不能有效地保护房屋而且与整个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亦不相适应。现在举国各个生产战线上都在跃进,而私房改造除了少数城市外,却在停止不前,两相比照,十分不相称。因此,各城市必须在现有材料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做些必要的准备工作,特别要吸收已改造的城市的经验,在各省、市党委领导下,积极地展开对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从目前情况看,既然不少城市已做了准备,又有已改造的城市丰富的宝贵的经验教训可作借鉴,因此,会议一致认为,应该在1958年内基本上完成城市私房的改造任务。

  现在为了及时地胜利地完成城市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根据中央批转二办报告的精神,参照已改造城市的经验,将会议研究的私房改造的问题和解决意见提出如下:

  一、改造起点问题。各城市在进行私房改造时都规定了一定的起点,即对出租若干平方公尺(建筑面积,下同)或者若干间以上的房屋始行改造。从已进行改造的城市看,改造起点低的不到100平方公尺(如黑龙江省除哈尔滨外各城市),高的为500平方公尺(如武汉市),一般的为150、200或300平方公尺(如辽宁、吉林两省大多数城市和哈尔滨、秦皇岛等市)。改造起点实际上是划分将来要改变所有制的房屋和允许个人保留私有房屋的政策界限。因此,改造起点不能太高,高了,会使一部分房主仍过剥削生活,不符合逐步消灭剥削制度的政策。但是,也不能太低,低了,会涉及公民所有的生活资料。按照我国人民的生活习惯和便于经营管理,及鼓励私人建房以及照顾房主的生活,会议认为:在大城市应该对出租房屋150平房公尺以上的进行改造,在中等城市应该对出租房屋100平房公尺以上的进行改造,小城市(包括小城镇)出租房屋的改造起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考虑决定。全国各个地方的情况不同,上述改造起点只是一个大体上的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灵活运用。非住宅用房,不受改造起点的限制,凡出租者一律改造,工商业资本家出租的房屋,虽未达到改造的起点,亦应进行改造。对于老弱病残及其他无劳动力者,如因房屋改造后生活无法维持又无其他办法可以解决的,可暂缓改造,待以后情况发生变化时再改造。现已改造完的城市,改造起点较上述为低者,不再变动。改造起点一律按建筑面积和以平房公尺进行计算。

  二、改造形式问题。目前在改造形式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国家经租形式的性质的认识方面。有人认为国家经租是低级形式,由国家经租的房屋将来要转变所有制时还需要经过公私合营。这是不正确的。根据中央批转二办报告中指出的:"改造的方式是以国家经租为主,以私合营为辅",并无高低之分。实际上,无论国家经租或者公私合,在当前都可以起到由国家直接控制房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作用。而且将来都可以直接过渡为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两者的性质是同的。同时,从各地经验看,国家经租形式比较灵活。简便易行,易于为房主所接受,有利于改造工作的进行;而公私合营要进行清产核资,实行五厘定息,并须安排人员,不适合私房改造的特点。因此,越来越多的城市 (如长春、天津、秦皇岛等市),除对私营房地产商实行公私合营外,其余一律采用国家经租的形式进行改造。会议一致认为:对私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不应硬搬工商业改造办法,以采用国家经租形式为宜。

  三、定息或定租问题。对于公私合营的房屋。有的城市(如上海、西安、南昌等市)采取依产值定息的办法,有的城市(如辽宁、吉林两省各城市)采取依租定租的办法。对于国家经租的房屋,多数城市采取依租定租的办法,少数城市(如哈尔滨等市)采取以产值定息的办法。采取依产值定息办法的一律定息为五厘。采取依租定租办法的分给房主固定租息的比例各地不同。低的占租金的16.6%(如天津市定租平均数),高的占租金的50%(如西安市);一般的占租金的35-40%上下(如辽宁、吉林两省各城市和秦皇岛等市)。这两种办法,哪一种好,过去有争论,经会议研究,认为对房屋改造来说,依租定租为合适。因为依租定租可以将租金收入按修缮费、管理费、房地产税、保险费和给房主的固定租息作适当的分配,机动灵活,容易掌握,能够照顾到全面,一般不会使国家遭到损失,而房主也提不出意见。而依产值定息,不仅技术繁杂,工作量大,而且过于死板,掌握不好,容易使国家遭受损失。根据一些城市的计算和实际执行的结果,有的城市因过去将房地产值估的过高,如按纳税价五厘定息,甚至将租金全部都给房主也不够,不按纳税价定息,房主有意见。同时即或房地价估的不高,但因房屋与土地都作价,而息率又是五厘,给房主的租息也过多。据无锡市计算,房地都按五厘定息,房主所得超过原租金净收入五、六倍。上海市房地都按五厘定息,据统计1371户大房主中定息收入超过原租金净收入者735户,每年多得264万元。如房主王维琯,原租金净收入约10000元,现拿定息31000元,全部改造房屋,国家每年亏损681万元,这是上海、无锡等市改造一部分停下来的主要原因。因此,会议认为,为避免发生上述问题,今后依租定租的办法。现已实行五厘定息的,如国家遭受损失过大,可由市委考虑采取适当办法予以变更。至于定租究竟以什么为标准,应否有幅度,多少合适,是做好私房改造工作的关键性的问题,必须十分慎重。会议认为:定租,首先要照顾房屋的维修养护,其次要照顾房主的最低生活,在一个城市定租总平均水平不应该超过房主租金净收入总平均水平,一般以低一些为合适。同时,按照房屋的质量、用途、房主的经济条件和租金高低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以不同的租息,以便起到限制大的照顾小的作用。因此,定租需要有幅度,一般的以占租金的20-40%平均30%为宜。现在已改造的房屋,如定租标准低于或高于上述标准者,需否变动,自行决定。

  四、人员安排问题。据长春市统计改造房主763户,其中没有职业己完全依靠房租收入为生活来源的专业房主149户,占总户数19%。抚顺市需要安排的人员占改造房主总户数的15%,吉林市占14%。人员安排问题很不好解决。在目前精简机构编制,动员干部下乡上山的情况下,需要严格加以控制。对于房主,有生活来源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工作,如因改造致生活无法维持,可考虑从社会就业或组织下乡上山等办法予以安排。关于房主雇用的房屋管理人员和原有房地产商的从业人员(除上海、天津等少数城市外,一般城市为数很少),可视具体情况,酌情予于以安排,原房主要留用者,应尽先让给房主留用。

  五、房基地问题。在进行房屋改造时,如房屋与基地同属一人者,基地随房带进,不另处理。如房屋与基地分属二人者,由房主将所领租息分给基地主一部分。

  六、留房问题。给房主留房,一般不宜太严。房主原住房较多者,除特殊不合理的以外可以全部留下,房主原住房较少者可以适当予以调制。房主不在当地,要求留房者给留,不要求留房者可以不留。

  七、债务问题。房主欠公家债务,确实无力偿还者,如系欠房地产税或公地租房金可以予以减免,如系欠银行贷款,可由应领租息中分期扣还,如欠债过多者,也可留房令其自行偿还;欠私人债务,由房主自理。

  八、国家经租或者公私合营的房屋,应在契证上加盖"国家经租"或者"公私合营"的印章,标明房屋数量交房主保管。

  九、国家经租房屋与公私合营房屋一样,不准房主抽回。

  十、对合于改造条件的房屋,经再三动员房主不愿申请改造者,可以通过辩论方法,继续进行说服教育,促其接受改造,但不应强迫。

  十一、捐献房屋一般的不接受,个别因有特殊原因不接受会造成损失者,可予以托管,但租金收入除去一部分托管费与税收,保险金外,可全部用在修房上。

  十二、华侨出租的房屋需否改造,由省委和华侨事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宗教、寺庙出租的房屋需否改造,可与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研究解决。会馆房屋应收归国有。

  十三、房主的思想改造问题。对私有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虽然有它一定特点,但归根到底是属于改变所有制的一个重大变革。房主同私营工商业者一样迫于大势所趋,不得不接受改造。但是在经济战线上的革命基本上完成以后,如何继续取得政治战线上和思想战线上革命的胜利,还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是一场激烈的斗争。在这次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向党向社会主义进攻当中,也有一些右派分子攻击党对私有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叫嚣"房屋改造违反宪法"等,阻挠私房的改造,企图在这方面打开复辟资本主义的缺口,值得我们严重警惕。因此,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联系统战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研究采取适当办法,加强对房主的思想改造工作。

  在做法方面,根据已改造城市的体会,有以下几点经验:

  一、充分做好调查摸底等准备工作。首先普遍调查私房占有集中情况,出租数量,租金高低和房主租金净收入以及房主职业、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等,加以分析研究,并进行详细计算,然后制定改造方案,经过反复讨论,报党委批准,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展开。

  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普遍地深入地在全市范围内展开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宣传机构,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召开各种会议讲解私房改造的方针政策,使全市人民,包括机关干部,厂矿职工,街道群众、房主客房等,都受到教育,达到家喻户晓,形成社会舆论。

  三、走群众路线。发动群众中的积极分子特别是房主中的积极分子,以进步带动落后,采用现身说法的办法动员不愿申请的房主接受改造。对房主的过高或不合理的要求,采用交付群众辩论的办法进行教育。

  四、组织领导。成立私改小组和私房改造办公室,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从事私房改造工作。

  此外,对不属于改造范围的房屋,或者暂时还不能纳入改造的房屋。应该加强行政管理。在没有进行改造的城市,这项工作,尤其重要。通过加强行政管理,贯彻利用、限制的政策,为实现改造创造条件。督促房主。特别是大中房主积极修缮房屋,使房屋得到正常的养护。在今年雨季以前不能开始改造的城市,应该从现在起,一方面积极做改造准备工作,一方面大力督促房主修房,把这项工作做为当前一项迫切的任务。对不正常的租赁关系和畸高畸低的租金,可以结合推动修缮适当予调整。在改造已基本上结束的城市,除督促修房外并应有计划有步骤地端正租赁关系,掌握租金标准,使逐步走上正常的途径。

  托管办法(即接受房主委托代房主经营房屋)和储蓄修房办法(即在房主自愿的原则下,将租金的一部分存入银行作修缮基金)对房屋的养护都有好处,而托管办法并对租赁关系的调整和房屋的合理利用也能起到良好的作用。这些办法,有些城市早已实行了,收效很好。没办理的城市可以试办。

  为了防止逃避改造,所有房主出卖房屋必须经过房管机关登记批准。对将来应该纳入改造的房屋,需要采取各种办法加以限制,不准其出卖。限制办法,除停止公家购买外,可采用说服教育或不准赶房客搬家以及其他适当方法进行。如果通过各种办法都不能阻止时,可视改造工作准备程度和时间的远近,报请党委批准,告以将要进行改造。

  最后,城市私房改造是一项重要任务,需要各级党委加强领导并亲自来抓,才能及时顺利地完成。希望各级党委予以重视。建议宣传部门和人民日报写一些文章、社论,在理论的根据上和宪法的根据上给以指导,作为各地宣传的依据。

关于公房住宅租金问题

现在谈谈如何贯彻周总理调整公房租金的指示问题。自周总理在三中全会指示调整公房租金后,许多省市都在当地党政领导下积极行动起来了。从大会发言和小组讨论情况看,有些城市已按指示的精神进行了调整,如福州市机关宿舍租金已由每平方公尺7分提高到2角,达到了民用公房的租金水平。不少的省市正积极进行准备工作,如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广州、东北三省等等。

为了更好地贯彻周总理指示精神,我们必须对总理调整房租指示有足够的认识。周总理在三中全会指示:"必须适当地提高职工住公房的收费标准,租金一般地应该包括折旧、维护、管理三项费用。据财政部按照三项费用计算,一般平均每平方米每月应收租金约为0.25元,按照每户16~20平方米的居住面积计算,每月房租4-5元,一般占职工工资收入6-10%,平均8%左右"。总理的指示不仅体现了以租养房的方针,而且适当照顾了职工的负担能力。各地在调整租金时,不能只看到了2角5分,而忽视了6-10%的水平,也不能只看到了6-10%的水平,而忽视了2角5分。两者必须密切结合起来。

在大家讨论中提到2角5分的根据是什么和租金构成因素是几个。经我们了解:2角5分的根据,是按照财政部提出今后民用建筑造价总平均每平方公尺40元,使用60年计算出来的。租金因素的问题,经查阅,在财政部给总理提供的资料上,是写了5个因素的,他们把租金和保险费均包括在管理费用之内。

在贯彻这一指示时,必须密切地与当地具体情况结合起来进行。我们领会2角5分的水平,是从全国范围出发的一般水平,它是合适的,可行的。各城市应按照这一水平。根据各地房屋各种不同结构、质量好坏、住房宽窄以及工资地区差距等因素计算。计算后,可能有的城市每平方公尺平均高于2角5分,也有的城市每平方公尺平均低于2角5分,因之,各城市之间不完全一致,是自然的。希各地根据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的精神,仔细地算算大帐,坚决地贯彻调整公房租金指示。

    在调查公房租金时,要按指示的步骤执行,这样既可使在一个城市的租金标准逐步达到统一,又可避免调整次数过多,产生不良影响。在执行指示的第一步时,"凡未收租的一律收租,收租太少的应该提高,最高不超过平均每平方米0.20元的水平"。

    总之,租金问题很复杂,调整租金任务很繁重,特别是公房租金偏低和租金标准不一致,已成为人民内部的一个矛盾,影响人民内部的团结。各地应抓紧这次整风机会,通过职工内部的大辩论,采取讲道理、摆事实、算细帐的办法,积极地按照总理指示作好租金调整工作,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推进。

    此外,大家提出的租金收入用途、房地产税等问题,在我上次厅局长会议的发言和去年17个城市房产工作座谈会已经谈到,这里就不多讲了。

关于组织领导问题

    为了便于推动工作,我们认为各省(区)服务厅(或其他主管房产工作的厅局)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原则下,应设置一定的专管机构,把城市房产工作统一管理起来,未设专管机构而由几个部门分管房产工作的城市,最好由一个专门机构统一管起来。

    关于领导问题,根据杨部长指示:为了加强领导,除了各省(区)服务厅(或其他主管厅、局)应积极去管这项工作以外,城市服务部还应该直接和各省辖市挂钩,服务部每年要开一次全国性的房产工作会议(各省厅和直辖市都来),同时每年还可派人到各地去开一、两次区域性的会议。我们今后要按照指示去做。

    关于上下联系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该向我部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报告,定期报告半年一次,上半年报告应于八月份报来,年终总结报告于第二年2月份报来,同时应报送第二年度工作计划。各项工作规划和专题研究材料、典型调查资料及临时发生的重大问题等,应随时报告。此外,向当地党政领导请求解决的重大问题和下达的重要文件,亦希抄送我部。

关于规划问题

    关于规划问题,经与一些城市代表座谈几次后,我们初步提出在房产工作上的奋斗目标是:要求大中小城市将现在每人住房平均2、3、4平方公尺的水平,在15年内一律提高到每人平均居住面积4、5、6平方公尺。这一任务是艰巨的,除国家必要的投资外,必须采取加强维护与合理使用现有房屋,鼓励私人自建和大力推行自建公助,适当控制城市人口增加等一切可行的办法,积极地去完成。

为了实现以上各项措施,大家均应积极行动起来,鼓起革命干劲,促成房产工作的大跃进。各地应在省市党政领导下,密切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培养典型,总结经验,作出规划,提出办法,报请当地领导批准,并报我们。

时间:2009-03-02 17:14:1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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